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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堪称世界级的法学家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一、 法律与法学家

  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学家?什么是法治?这些都是些老生常谈的问题。诚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开篇所言,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且无统一看法的理论问题 ,而法学是什么?法学家是什么,也许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更加神秘,更加充满着惊人的混乱。法律是“形而下”,法学是“形而上”,法律是硬性的客观实在,法学是柔性的主观任性。法律与宗教、道德和社会相对应,而法学家却与哲学不可分,在一定程度上讲具有了“明星”的色彩。

  但是,法学家又不同于影视明星,不同于财阀政客,他们的隐私不足以构成新闻和商业的价值;法学家也不同于哲学家,他们的神智和行为也不足于达到失常的地步而让人津津乐道。就前者而言,法学的传统不是创新,而是总结和规范,它不喜欢绝对的否定,而倾向于对现有秩序的一种维持,因为这一点,法学家的个性受到了限制,至少是在他的法律理论上受到了限制,比如,伏尔泰和卢梭是同时代的人,他们的个性有如天壤之别,一个相信理性,一个相信情感,一个崇尚科学,一个醉心于自然,一个富有,一个穷困,但是,他们对政治和法律的看法,他们政治和法律理论的思维模式和理论本身,都为摧毁一个旧世界开创一个新世界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和政府等所构成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因为他们个性的不同而有着性质上的变化。就后者而言,法学家也不同于哲学家,哲学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考展开漫无边际的发挥,可以在他们的作品中充分展示他们的个性,柏拉图的洒脱,亚里士多德的严谨,我们可以从他们在作品中体会出来,但是,法学家因为起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法律又是严谨、逻辑和中立的代名词,法律排除了单个人的个性和认识,这种看法被认为是西方法律的一种传统,只到现实主义法学提出法律决定于法官个性之前,只到女权运动法学提出法律只是体现了男人思维模式之前,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是法律是死板的和僵化的,我们对法学家个性与他们法律理论之间微妙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观察和总结。其中的原因要么是法律限制了法学家的发挥,要么是我们还没有开拓个性与法学特色之间的关系。康德为什么提倡永久和平?因为他个子小?黑格而为什么不反对战争?因为他是德国哲学的权威?萨维尼为什么反对立法?因为他出生于贵族家庭?卢梭为什么提倡暴力革命?因为他经受过颠沛流离的穷苦生活?所有这些,我们还没有纳入到我们法学研究的视线。

  二、寻找法学和法学家的含义

  science of law和legal science,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法律科学,这两个词我们现在都用,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讲,他们都是通用的,他们之间的差异,我们很少探讨,他们各自的含义是什么,也许需要我们去查阅12-13世纪注释法学的文献 .从他们广泛讨论之中,我们只能够说法律科学从西欧中世纪开始。他们试图从古罗马法中找到关于法律理论的潜台词,希望把法律现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对待来研究。注释法学所代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标志着法律科学成为一门科学。与这两个词接近的还有jurisprudence一词,它来自拉丁文,是所谓关于法律的知识,在罗马法学家眼里,它是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而到了19世纪的边沁和奥斯丁那里,Jurisprudence获得了新的含义,也就是法理学,边沁将它与立法科学相对,是对法律的一种阐释,是一种描述 ;奥斯丁的任务就是要将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法理学就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 .整个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要确立科学的法理学,正好与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喜欢用的philosophy of law相互对应。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法学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商品经济和与之相应需求适应,与法学家阶层的出现而相伴而生。 法学产生于古罗马,还是产生于中世纪,还是产生于分析法学?三种不同的说法各有各的理由,谁也不能够说服谁。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法律的知识,那么法学应该产生于古罗马;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关于法律系统的科学知识,那么法学产生于中世纪;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关于法律的形而上之学,那么法学产生于19世纪,也许起源于康德黑格尔,也许起源于边沁和奥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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