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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人的理念中,法律(刑法)总是被列为所谓“道统”之外的存在,是“道统”无法治理国政,从而国家混乱不治时的无奈选择[1].所以,古人坦言: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2]

    “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止,救衰乱之起也。”[3]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4]

    尽管如此,中国古人的法律智能、特别是法律解释智能中并非不存在某种哲理意义的思考。反之,它恰恰是中国独特的哲学智能的产物。对此,只要人们认真读一读《汉书。刑法志》,读一读《唐律疏议》、读一读《名公书判清明集》……就不难得出其中结论。下面笔者将从中西哲学比较的视角探讨古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独特哲学智能。

    一、“仁”与“智”:中西哲学的差异?

    要对两类流传千古的伟大文明及其哲学智能用三言两语总结其差异,显然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也是目前笔者学力所不逮者。但为了本文分析的方便,在这里提出自己对东西方哲学之差异的基本判断和基本认识,就有一定必要。

    自从西学东渐以来,可以说中国哲学的发展便自觉地走向了中西哲学对比研究的路数上了。尽管20世纪以降,专门的中国哲学研究非常发达[5],同时,专门的西方哲学研究也空前地繁荣[6].但一来这种发达与一定意义上的中西对比不可两分;二来在此之外,专门的东西方对比研究一浪高过一浪,至今依然。在这种对比研究中,人们对中西哲学的差异在不同视角作出了不一而足的总结,如中国哲学重综合,西方哲学重分析;中国哲学重人文,西方哲学重科学;中国哲学重演绎,西方哲学重归纳;中国哲学重结论,西方哲学重过程;中国哲学重说教,西方哲学重论理;中国哲学重演绎,西方哲学重归纳;中国哲学重内在,西方哲学重外在……在如许多的差异总结中,李大钊的总结大概具有代表性:

    “东西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是也。……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一为消极的,一为积极的;一为依赖的,一为独立的;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的;一为直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一为灵的,一为肉的;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7]

    尽管这是在比较东西文化,但我们知道,文化背后的观念基础则是哲学。因此,也可在一般意义上说这种区别反映了东西方哲学观念的差别。这一总结,虽然受到了梁漱溟的赞誉[8].但鄙人以为,如果要归纳为一点,则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为中国哲学更倾向于追求“仁”,西方哲学则更关注于追求“智”[9].

    当然,这种明显宏大的结论可能很易被人们所证伪,因为我们知道,中国也有非常注重智识的学术传统,例如先秦时期的墨家传统,即以重智识而名世,以至有学者直言:一个墨子顶一个古希腊[10].至于中国古代富含哲学意蕴的医学、农学、兵学等,皆以追求智识为所任。同样,西方哲学绝不仅仅是追求智识一途,其中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学园学派就不首先以智识,而是以德性为其主要追求,至于其后的犹太—基督教哲学传统,更是首先以类似于“仁道”(“神人关系”)的道义精神为主要追求[11].但即使如此,作为中西主流哲学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尚“仁道”,后者尚“智识”。爱“仁”和爱“智”乃是中西哲学的基本分界。

    孔子在颜渊问仁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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