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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下)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中国现代法学教育(1949年以后)

  (一)概论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取得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此为界,中国法学教育进入现代时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可上溯至解放区时期,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是其开端,这是一所“以造就苏维埃建设的各项高级干部为任务”的学校,其中有一个司法班,以当时苏维埃政府制定的法令法条为教材,开设课程;同年创办的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也规定要培养裁判干部。以后,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设有教育、文艺、政法和经济四系,政法系分为政法与司法两班,其中政法班“以培养县级科员以上干部为目的,招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和初中毕业或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司法班则“以培养地方法院、县司法处之书记员与裁判员为目的,招收标准与政法班相同。”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两个来源为接收和改造旧大学法律及政治等专业、以苏联模式创建新中国自己的高等法学教育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极为坎坷曲折,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时升时落,甚至一度被取消,这也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的政治变迁过程。值得玩味的是,由于阶级斗争路线的强调和对旧政府的批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几乎一直是在有意识地批判民国法学教育中发展起来的,但大量的事实表明,以法学教育的自身标准观之,民国时期存在的问题、弊病有相当部分仍继续存在于现代中国,在某些方面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民国时期的某些可取之处却被有意无意地抛弃了,这些都将在下文具体展开论述。当然,由于新中国是在民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亦较之为良,从整体而言,现代法学教育当较民国更为先进。

  (二)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集中地体现在对该项教育的定位与定性,并由此决定了该项教育的体制、方法、内容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界定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是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其中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这一规定虽然笼统,但其中所蕴含的信息却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格局,即:①指导思想为毛泽东思想;(这以后再进一步提出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等具体要求,实际上是毛泽东思想的表现。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要求,“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②培养目标为法律工作干部;③教育内容为政策、法令。

  自此,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沿着这条中心线索往前发展。(有学者提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即是培养“政法工作干部”,当然,该目标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但其合理与否并不影响明确与否。)如1964年1月24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规定:政法学院和四年制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是“政法工作干部”,具体要求为:“①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好的思想修养、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②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中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具有中外政治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的知识,熟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③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有写作判牍的基本训练;学习一门外国语,达到能阅读政法书刊的水平。④具有健全的体魄。”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并在关于教学方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一培养目标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对学生的政治、专业和身体三个方面的要求;并体现了大学的水平和要求;把‘司法工作者’放在前面,突出地反映了政法学院的任务和特点,明确了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方向,同时也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两方面的需要概括进去。”1984年5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综合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中亦作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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