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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一、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

  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摧残和磨难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终于重新展开了她的翅膀,焕发出蓬勃 的生机。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骤和迅猛势 头。我国在1976年仅有 2所法律系;1978年有 6所法律院系, 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 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 42034名在校生;在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后,19 87年共有在校研究生3951人。 到1999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规模上更是惊人。据统计 ,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20多所。??

  然而,数量的激增并不一定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落后已是有目共睹的 现实。虽然我国法学以崭新的面貌和极大的勇气宣布她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在法律院 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和僵死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她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 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认识也不时地得以表现。这种认识总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 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 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明确的法律规 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原本应当清楚明确的东西现在都 不那么清楚明确了,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 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辞。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 学观的潜在影响,不能不归结到教学方法的陈旧。??

  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 法学教育中。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经历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 一。例如:以理论教授为主的教师传授式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方 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 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推进性的。但是我们发现,所有这些 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为了达到一个主要目的,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从而知道法律条 款的意思是什么。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教师 会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圆 满结果,学生也从教师的讲解中理解了法律的意思。于是,每一位教师可能因自己的学识和 观点影响了一批学生,学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而感到高兴。也 就是说,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教师的传授, 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 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可以说,从法学院培养的第一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那一天,法律教育就在不断地得到反馈 .其中来自于学生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便是:我们在学校学到的法律面对现实会这么苍白? 而来自于学生工作单位的最强烈的反馈之一是:希望法学院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培 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这些反馈的不断继续,也不断地促进着法学教育工 作者进行反思,究竟怎样的方法能满足于社会上各个法律部门的良好愿望???

  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 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 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

  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 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 实际需求。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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