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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要: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是美国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法国家中颇具特色。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严格责任的类型有以下几种:爆炸致人伤害;贮存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运输危险物质过程中致人损害;散布危险物质致人损害;输送电力、煤气、水等致人损害;举行活动致人损害;航空事故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等。基于异常危险行为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的独立行为、原告的过失、成文法授权等。其分类的细致性和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值得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借鉴。

  关键词:民事责任,异常危险行为,严格责任,危险责任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虽然对如何制定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还存有分歧,但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成功实践已成为学界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大陆法为体,英美法为用”的主张。①无论如何,对美国法的借鉴应建立在充分知晓其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希望本文对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的探讨有益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即大陆法上的“危险责任”,在我国称为高危险民事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异常危险的行为时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所谓异常危险行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那些在那个时间、地点和环境下被认为是不寻常、很危险的行为,不管行为人多么谨慎和小心,都不可能排除它给人或财产带来严重伤害的可能性”。②

  一、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严格责任的新发展

  美国法律委员会在2001年3月公布了《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三次重述(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次重述(草案)》。该重述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发展对许多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建构,包括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

  《第三次重述(草案)》第20条分2款对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a)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被告对由于其所从事的异常危险活动所引起的实质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b)一项活动构成异常危险活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活动是一种可预见的、非常明显的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危险,并且该危险不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予以避免。《第三次重述(草案)》认为,一项活动产生一种实质性的非常明显的危险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是该项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非常大,甚至可预见的损害不仅仅是平常的。这一因素常出现在涉及爆炸的案件中。在这些案件中,对于爆炸而引起损害的可能性是非常实质性的,虽然在实际中有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相反,有一些活动,诸如核电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但是一旦发生损害将非常巨大,后果甚至是不可设想的。《第三次重述(草案)》认为,在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具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非常明显的危险时,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和造成损害的大小都是在应该考虑的因素之列。一项活动具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非常明显的危险,要么是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非常大,要么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比较严重。其次是,《第三次重述(草案)》认为适用严格责任的异常危险活动所产生的造成损害的危险是不能通过当事人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予以避免的,即造成损害的风险在危险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是一直存在的,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合理注意而将活动的危险性降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严格责任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因被告的异常危险行为所遭受损害的无辜的受害人。如果被告所从事的危险活动造成损害的危险性能够通过潜在受害人的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或者降低到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那么这些危险行为在美国法上不能被认为是异常危险行为。如对于铁路与公路的交叉道口,汽车和行人在穿过这些道口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但是这种造成损害的危险通过行人或者开车的人在通过这些交叉道口时尽合理注意义务就能避免。因此,在美国的判例中从来都没有将这类行为认为是异常危险行为而给予受害人以严格责任的保护。对于电力的输送在美国法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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