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于建嵘先生关于《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推动,有着良好的动机。这种试图以法律方式维护农民权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赞赏。特别是以于建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对维护农民权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有目共睹。他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赞成以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但是,以什么样的法律方式保障农民权益,却值得研究。制定和颁行《农民权益保障法》是不是种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认为,《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设想,在理论上并没有抓住农村法治问题的要害,在法律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便它真的出台了也难有多大的实用价值,社会效果不会显著。与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题地去研究和推动涉农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农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

  在此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设想的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资料。我所指的这一立法设想,是凭我的经验和想象来界定其内容的,也许和发起者所说的立法设想不同。

  另外,我要谈的这个题目,也许要用一篇博士论文的篇幅和架构才能表达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写篇规范的论文,我只能谈谈我认为重要的观点,用粗略的方式来表述观点。

  一、《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术和制度障碍

  在这个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规模侵权的时代,说立法保障农民权益没有必要,是不是需要点勇气?作为一个有十年从业经历的律师,我说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没有必要,是出于一种理性的怀疑,而不是出于价值判断。耳闻目睹农村失落的现实,看到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一贫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风尘,我痛心但无奈。我办理过一个青年农民杀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进城后卖淫,最后在各种纠纷引发的冲突中他杀了人。当他面临法律的制裁时,我能感受他内心的痛苦。曾经有一个被政府执法队员打伤的农民找我咨询,问了一个让我难以回答的问题:镇政府在抓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为了乱收罚款,抓人、打人、抢走财产并毁损财物;既然镇政府执法队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要在法律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并不容易。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镇政府执法队乱抓人、乱打人、抢东西不是执法队员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如果说其行为是犯罪,犯罪主体是镇政府。虽然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政府能成为犯罪主体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解决和处理?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并完成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救济》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被武大的老师称为当年武大宪法行政法专业最好的一篇硕士论文。说这些,是想说明我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应当合乎法理和逻辑,推敲法理时应当有平静的心态和严谨的论证。

  我怀疑《农民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必要性,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弱者权益保障立法理论在中国社会的变异

  我国现有的弱者权益保障的特别立法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这些立法的理论根据是对社会弱者权利加以特别保护的立法理论。这种立法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特别是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下,上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立法之成为现实,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与其说这些立法出台是出于立法理论和道德热情,不如说是部门利益推动的产物。我们且看:先有侨办和侨联,后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先有共青团和少先队,后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先有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后有《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先有妇联,后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先有老龄委和老干局,后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先有工商局,后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