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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要」本文分析了边沁的法律思想以及他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指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说的主导性原则之一。他的立法理论和法律改革活动开创了法律功利主义的先河,他的一般法理学实际上是分析法学的起点。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改革,经典编纂,分析法学

  一、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就边沁自己而言,他反对自然法学的空洞和说教,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只是一种修辞学的胡闹。自然法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功利的数学计算在理论上是可以运算的。从此以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

  功利主义是与19世纪边沁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功利的思想源远流长,德谟克里特宣扬过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认定快乐是最高的善,而培根开辟了近代快乐主义的时代,[1]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2]休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3]而贝卡利亚的 《论犯罪和惩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他说快乐和痛苦是有知觉动物行为的唯一源泉。惩罚只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所得到的好处的时候,才能够生效。惩罚制度的设立要使得罪犯所感悟的痛苦最小,而使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最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处理好“罪”与“罚”的关系。[4]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5]他加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认为,正象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6]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也就是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7]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福患、痛苦、恶或不幸。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关注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对于苦乐的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他说,“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因此,我们便把功利视为一种原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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