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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 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 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 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到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 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 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们以 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 学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与法律发展、以及中国 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等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笔宝贵财富。

  在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在清末实行所谓的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 视,于是留学生学习的主要专业转向法政,而且留学生大都选择日本。民国以后,实行 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必然选择,这又大大促进了留学生学习法政的热情。据统计,从18 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 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 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清末和民国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 :王宠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李浩培、陈体强、周丹、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 倪征奥、梅汝敖、梅仲协、钱端升、陶白川、吴经熊、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 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 、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 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 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 张耀曾、张君劢、孟森、黄右吕等。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他们既处于中国与 世界的交流非常开放的时期,也是站在由传统人治下的中国向近代法治型的中国转折的 历史分界点上。如此的历史机遇,使得他们以自身敦实的国学功底,自觉运用西方的学 说、观点以研究中国现下的法律问题。这样,取西方的概念体系和学说名词,与固有的 社会资料和实践材料相互参证,把西方规范化的学术研究范式嫁接到中国传统的理论思 维之上,形成了西方化、世界性和开放性的学术背景,大大开阔了当时学者们的研究视 野,使他们能够在几乎是一片空白的中国近代法制的大地上任意驰骋。[1]由于受到时 代的限制,虽然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理论观点和学术著作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但是从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他们学术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开创性的,其历史价值已经 远远超过作品本身的内容。因为,他们以自己留学西方的经历,充当的既是西方法律知 识的传播者,又是民国各个时期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既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解释当 时的法律,又以自己的法律素养对当时法律中的缺陷提出种种批评。他们的学术研究和 理论成果既丰富了近代中国法学教育活动,又完成了对近代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一、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

  法学家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和中西法律制度的整合者,不仅仅为近代的中国法 律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而且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从理论上扫清了障碍。作为法学知 识的传播者,法律家将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制建设经验介绍到中国,这不仅使得中国法 从世界范围内得到滋养,而且这种介绍也等于是向当政者和其他立法者提供了更加广泛 的可供选择的法制发展方案。总的来说,民国时期法律家们的对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主 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翻译西方的法律书籍和法典,二是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法律普及方 面的书籍,三是编辑法律杂志。在民国时期一般国民对法律的需求尚处于一个十分短缺 的时期,饱学近代法律知识的法律家们此时所承担的正是一种法律布道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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