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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面临问题,世界大战打不打,列宁主张不打,与德国签约。托若斯基是道德思维,不同意签字,认为列宁是卖国行为。列宁是政治思维。后来不签字,大战,俄国节节败退,最后签约,这是有名的布列斯特条约。列宁在这冒风险,十月革命一旦失败,他会被认为卖国贼。当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列宁是政治家,把政治因素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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