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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专政的工具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当我对法律的认识尚处于混沌状态的时候,就听惯了这样一种说法,即法律是“专政的工具”。后来读的书多了,走的路也多了,特别是在“读万卷洋书,行万里洋路”之后,我对法律的真义又有了新的理解。于是,我比较欣赏这样的说法: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然而,在我周围仍然有很多人执著地认为,法律就是“专政的工具”或者“统治的工具”。而且最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在持这种观点的人中,既有管人的人,也有被人管的人。

  法律是人制定的,而且是为了管理人和人的活动而制定的,因此,法律天生就与“人”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就“人”与“法”的关系而言,人类社会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治”,即主要依靠圣人、哲人、贤人来治理国家;第二种是“准法治”,即形式上的法治,虽然其强调法律的作用,但是其实质仍然是把法律作为少数人统治或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第三种是“法治”,即真正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民主等内在价值取向的、属于人民的“法治”。

  “人治”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管理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管理方式。众所周知,原始社会根本没有法律,所以“人治”就是唯一的选择,而承担治理任务者最初都是那些身强体壮或者德高望重的人。在每一个共同生活的人类群体中,这些人的意志和理念就是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但是这种往往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行为准则不利于群体生活的稳定,于是就形成了以氏族或部落为基础的“习惯”。后来随着国家的出现,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日益复杂,统治者需要相对统一而且更加稳定的行为规则,法律便应运而生了。但那时的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手中镇压人民的工具。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扩展和加强,于是便出现了“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例如,我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孔子在治国方略上的态度是重德轻刑,重人轻法,主张“人治”。他说“为政在人”,并且把“举贤才”看作为政的基本原则。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提出了“尊贤使能”的“人治论”。荀子虽有“重法”的思想,但是他提出“贤人治国论”,还是主张“人治”。而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慎到等人则提出了“法治”的思想。商鞅主张“任法而治”;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慎到则主张“事断于法”,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严格地说,古代法家的主张只是一种“准法治”的思想,它属于人类社会管理方式“法治化”的初级阶段。按照商鞅等人的主张,法律的尊严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法律仍然要臣服于国王或君主的权威。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法治”,还没有真正体现“法治”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反对君主专制、崇尚民主平等的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在王室尊严和法律尊严的冲突之中,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大于人”的口号。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在宪法中确立了“国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即国王也必须服从国会通过的法律。于是人类开始寻求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按照这种原则,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管理事务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任何政府官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无论什么人,无论多大的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蔑视法律的尊严。

  谈到这里,我又想到一个通俗的问题:法治,法治,这法到底是“治”谁的?或者说谁最喜欢法治?人们习惯地认为,法是当官者制定的,当然是用来“治”老百姓的,当然是当官的喜欢法治。其实不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这样说或许有些道理。但是就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就法治的根本精神而言,法治的主要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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