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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当前,中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刚刚起步,利用法律援助方式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者们面临着如何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的问题。由于现阶段的法律诊所均采用法律援助 的方式即设立法律援助式诊所,这一问题便具有普遍的意义。本文旨在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具体阐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以及两者结合中遇到 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经常被简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实施诊所式法 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 助于解决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 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有助于维护社 会的稳定。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差异,综合实际的经验,法律 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 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3、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诊所的活动远不止于法律援助这种方式。根据Jerome N. 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 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发展、移民法律服务 、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内容涉及立法、司法、 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 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目前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法 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的 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不能替代其 它方式。??

  4、 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 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 援助;⑥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②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⑤公证证明;⑥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 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 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自然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 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 ,受援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 和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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