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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距文化有多远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这是一本由读书读得出神入化的人所写的读书札记。在书中,作者梁治平君开宗明义地宣布,要“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把法律视作一套冷冰冰且无血性的强制规则,这是我国至今依然的观念传统,因之而对法律的漠视、忽视、鄙视是中国大众文化的重要特点。甚至法律与刑罚强加的内关联性使人们把其置于“武化”的行列,而与文化无缘。直至当今的大学讲堂,还有不少法学的和非法学的教授在自觉不自觉地宣称:“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在我国法官服装及帽子的设计上,吸收了军官服装及帽子的诸多内容,除了颜色之外几无大区别。在前些年不少新华书店,也以“军事·法律” 作为图书分架的标志呢。这种沉重的法律武化观念和传统,似乎把法律推向了文化的对立面,使得法律与文化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然而我们要说:这本身是一种文化。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绵延数千年的古代专制主义政体,从来把法律当作一种治世之具,儒家文化传统又十分仰视温情脉脉的血缘道德,强调德主刑辅,法律只是万不得已的选择,并且把法律和刑律作为可以互用的概念。政治专制主义和道德文化霸权倾向共同导致了法律与主体性价值的公开对立,和法律相关的只是一种否定性价值。只有道德记载的才是肯定性价值。对法律价值的这种基本界定导致法律的功能只是刑罚式的制裁。于是,法科学生将是“用绳子绑人的”,学习法律则是为了“抓坏蛋的”等等便是顺理成章的文化演绎。

  不过,这种法律文化的逻辑只适用于“君赐”的社会,即世俗社会的一切,已由一个至高无上、大慧大智、无所不能的君主安排给芸芸众生,对人们来说,只要服从这种安排,便可得到一切。对此种安排的违反,意味着失去一切。法律就是全能的君主所做的否定性安排,是人们对破坏一般社会价值的否定性机制。同此,法律与主体价值追求间失去了正当的连接,法律不是一种与主体一般价值息息相关的可亲可敬又可信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可怕可恶又可疑的制约机制。在这种独特的文化传统下,即便把法治的权威喊的再响,也只能在实践中大大走样。

  但是,偏偏中国现代化的走向必须是一个法治化的走向,不论人们承认与否、情愿与否。法治化的这种走向既获得了精英文化的较高支持,也取得了决策者的实际重视。那么生硬的将中国文化土壤中并不具有的法治搬进中国,会不会形成“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之为枳”的情形呢?这确是关注中国现代化走向的每个人值得深思的问题。事实上,自从清末中国开启法制现代化之步起,学者们、民众们、官员们从来就没有忽视过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从礼教派与法理派的较量,中经保皇派与革命派的纷争,国粹派与西化派的论辩,直到八十至九十年代的新儒家与新启蒙的对立,均是国人对这一问题深入思考的思想表现。思想的未来轨迹必然呈向继续论争,而实践的未来轨迹便是扎扎实实地践行法治,即便这一路径很长,甚至如著名学者谢遐龄一般对此持极为悲观的态度,但我们还是不能忽视实践本身所具有的魅力和极强的塑造性。既然君权体制的实践可以导致一种以刑为主的法律文化,那么为何民权法制的实践不能导致出一种全新的以民权为主的法律文化来呢?

  问题还是回到本文的主题:法律距文化有多远?如果我们只把法律当作牌位般的摆设,那么,法律只好远离文化而无法与文化结缘。但是,若将法律化成人们的日常准则和心灵信仰,首先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准则和信仰,法律便不止是冰冷的外在规则,而且必然内化为人们心灵的价值期待和行为操守。如以刑本法律为标准裁夺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虽可说其仍是一种文化,但至少是远离人心的文化;倘用民本法律为标准裁决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即便其一时并不合于甚至远离于传统的文化,但它本身可以自塑出一种文化来。当然,这肯定是一种全新的文化。诚如梁先生所说:“法律不只是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还是人心中的信仰。法律的危机,根本上是哲学家所谓‘整体性危机’,克服这种危机,意味着一个新文化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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