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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导言

  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的论文《知识与决策》(1980年)②获得了广泛和公正的喝彩,他在该文中明确承认,他在思想上受益于 F·A·哈耶克,而该文可以解释为是哈耶克论题的应用和发展。索维尔着重强调,在社会相互作用的全体参与者中,有限的知识是呈现出分散性,只有信息结构和制度结构恰当配套,才可能获得利益。他认为,由等级制构成的假定是存在的决策制度对完全不存在的知识集中化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相互不配套,是无效率的根源,这种根源是可以辩识出来并加以改革的。

  哈耶克对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的强调,是从哈耶克的第三个重大论题推导出来的。该论题源于18世纪,它着重强调分散性制度结构市场)运行所产生的结果的自然协调性。当然,该论题包含在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中,这个原理也许是整个经济学说史上的主要学术发现,它构造和捍卫了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戒律。

  这种协调是作为由各种有分歧有局限性的目的所驱动的人类行为的一种无意识结果出现的。对这种协调原理的理解,使经济学能够摆脱对“结构”或“计划”一体化的世俗偏见,并且表明自由放任主义不只是要使自由极大化,而且还要使国家财富极大化。这种自然秩序原理——用迈克尔·波拉尼的贴切的语言说,是“自由的逻辑”,成了经济学家的拉克托斯核心定理,他的研究课题就是从这一核心定理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核心定理进行的。

  我完全赞同这两个哈耶克一索维尔中心论题,并且不向任何人隐瞒我对哈耶克远见卓识的贡献,以及对索维尔富于想像的应用表示钦佩。可是,在哈耶克最近的著作中,还有变得日益重要的第三个论题,而这个论题完全没有在索维尔的论文中出现,这引起了我的关注。这个论题涉及到在其规范意义上把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应用于制度结构的产生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凡是所产生的制度结构,都必定是有效率的制度结构。这种结果便正确地意味着不干预政策戒律。没有任何必要去评价(的确也没有任何可能去评价)存在于过程之外的被观察的结果的效率;不存在任何在客观上测量效事大小的外部标准。如果这个逻辑被延伸到在某种历史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上,含义是清楚的:我们观察到的那套制度结构,必然包含了制度上的或结构上的“效率”。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便指定了制度结构产生过程中的不干预政策。没有给经济学家或其他寻求改革社会结构的人留下为保证总体效率增长而改革法律或规则的余地。任何设计、构造和改革制度的努力在这种严格解释的逻辑内必定导向无效率。因此,要慎重地避免对“自然”过程进行任何“结构上的理性”干预。意思很清楚:在历史的缓流面前,你且放宽心。黑格尔哲学的神秘幽灵!

  哈耶克在他最近著作的某些部分里已几乎提出了以上概述的这种令人绝望的劝告。③可是在他的著作的其他部分里,哈耶克自己似乎明显是一个“结构理性主义者”,或者是一个“理性结构主义者”,因为他终究还是提出了制度一立宪改革的特定主张。他的受到广泛讨论的货币发行非国有化主张④,以及两个分别选出的议会之间职能划分的主张⑤,就是两个例子。

  我在本章的目的,是把哈耶克对结构理性主义的批评同他对制度改革的提倡,调和起来。在一篇早期的论文里,我批评哈耶克将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到制度和法律结构。⑥在那篇论文中,我只是指出哈耶克的论点存在内在矛盾;我没有做出任何努力去排除或解决这个矛盾。我在本章所作的试图调和这个矛盾的努力,主要是为维克托·范伯格一篇初期的但极令人兴奋的论文促成的,他不只是试图调和哈耶克本人著作中的矛盾,而且还试图把哈耶克的观点同我的观点调和起来,他把我的观点称为“契约立宪主义”。⑦我在本章提出的思想,同范伯格的论点完全一致,并且已在范伯格的最后作为专著出版的这篇论文的序言中作过阐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该思想没有很多我自己增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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