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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动物制品走私案被起诉 600张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据3月4日《大河报》上海消息 31张老虎皮,581张金钱豹皮,778张水獭皮,密密麻麻地摊开来,铺满了2000多平方米的大操场!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被拉萨海关侦破后震惊全国。上周,随着拉萨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拉萨海关对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的起诉,1300多张珍贵动物皮毛的“去留”,戏剧性地凸显为矛盾焦点:拉萨海关缉私局要全部销毁,而林业部门则认为必须妥善保存。

  2003年10月8日中午,西藏日喀则地区219国道一公路检查站对来往车辆例行“疫病检查”,拦下一辆从阿里方向驶来的蓝色东风车,车厢里堆满了捆得严严实实的麻袋,车上人称是呢子布。可当50袋“呢子布”被打开来,所有的人都目瞪口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孟加拉虎皮31张、金钱豹皮 581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獭皮778张、猞猁皮2张。经查,车上3人通过中印边境将这批皮毛走私入境。

  案破了,人拘了,1392张珍贵皮毛怎么办?拉萨海关缉私局态度坚决,“待案件宣判后,这些动物皮毛将公开销毁”。在海关人员看来,就像以往销毁查没的毒品、盗版光碟一样,销毁这批皮毛也是理所当然:只有销毁,才能有效阻断非法动物制品不断流入市场的可能;只有销毁,才能表达中国反对动物制品走私的坚定决心。

  然而对这“理所当然”,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不以为然。“销毁?海关有这权力?”电话那头,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孟主任反应强烈。他说,按照1992年《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这些皮毛应及时送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转卖或销毁。那么林业部门通常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按《通知》要求,一是妥善保存,二是制作标本提供给科研、教学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都是有价值的东西,怎么能说销毁就销毁呢?

  议题一:法律对“走私”是如何认定的?我国海关以往对查获的走私物品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什么是“走私”和如何处理走私物品,《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三)……。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罪。很显然,根据《海关法》和《刑法》,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并已构成犯罪,其走私货物――珍贵动物制品,无疑应由海关没收。

  至于没收的物品应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对之缺乏完善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曾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加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罚没物品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确定了以下处理原则:(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交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二)属于专管或专营财物,交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专管机关处理;(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如数上缴国库。这里没有直接规定对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处理,但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应属第四项“等违禁品”之列,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而“有关规定”既有海关“应予销毁”的规定,也有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即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转卖或销毁”的规定。

  议题二:本案涉及众多珍稀动物制品,为何海关缉私局与林业部门对这些物品的处理意见相左?林业部的《通知 》与海关的规定发生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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