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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在近代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出于研究的需要,近来对近代法学以及法学人物的一些情况时有注意。日子多了,一个问题不时出现我的面前:对于近代一些人物,我们应当怎样前缀大名?我的意思是指,我们应当用什么“家”来称呼他们?问题似乎不是问题,只是,较真儿起来还真有点可说的。这对“法学家”一词来说可能尤其如此。

  先看例子。梁启超是个出名人物,说他是政治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没有疑问,听起来顺耳,这是习惯。翻翻关于近代历史的书籍,既不能不提他,也不能不这样称呼他。此人当然了得,以现代学术分类来看,不论哲学、文学、政治学、史学,还是经济学、社会学、宗教学、伦理学等,都有涉猎,而且颇使现代学人心存嫉妒。说他是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甚至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等,虽说有点不大对劲,但也基本有些习惯了。然而,说他是法学家,便不免有些让人犯难。毕竟过去压根儿没人这么说过。对于我们研习法学的人,更多是将其和“变法维新”联系起来的,再多一步,则知除了上述某些哲学社会科学之外由于有阵子时局吃紧,梁曾出走国外避难,其身上挂满政治活动分子的“形象LOGO”。

  时代是会变的。历史人物在我们心中也会变的。

  这两年见到一本书,名为《梁启超法学文集》,此书列入一个文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是由颇为正规的“政法大学”出版的。盯住看看,便知道梁启超该是“法学家”了。的确,编者说应当记住“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再将《文集》翻翻,仔细读来,觉得其中文字颇有“现代法学家手笔”的意思。说个细节。梁对“法”字之语源,很有考究,称“法”字可源参《说文解字》,与“刑”有关,“平之如水,从水”,而且与“律”、“典”、“则”、“式”、“范”等意有关,梁并给出了精巧的解说注疏。可以指出,后来中国法学著述(一般著作文章特别是教科书)只要提到“法”字的意思,叙述解讲,与“梁说”十分相仿,干脆就是“梁说”的翻版。

  以为梁启超只是个案,所以又去翻阅另外资料。发现,类似者仍有。张君劢、胡汉民等即是。张君劢的法学文章写得漂亮,很是专业,尤其长于宪法之类,故近来已有学人拿其法学理论说事。胡汉民在高举三民主义的时候,也是细说法律肌理,亦有行道,当年其学说受到批判之际,是被当作法学业内人士来对待的。还看到方孝岳,其写有《近代法律思想之进化》,载《东方杂志》1921年十六卷十八期。文章写得不泛,梳理精细,近代法学重点都有渐次的评说。另外方孝岳编译了《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分为上下两册,1921年和1923年分别初版,没过几年又再版三次,很是畅销。此书源自英文The Progress of Continental Law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19世纪欧陆法律发达史》,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18)。英文原著作序者有三位:John Wigmore、Frederick Pollock和Edwin Borchard.他们是清一色的法律学者。英文原著部分译自法文。法文作者和英文译者也是正宗的法律学者,像(法文作者)Leon Duguit、Joseph Charmont,还有(英文译者)Layton Register和Ernest Brunchen.通过中文译著,可以看到细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看到讲究技术性的法学,当然又不乏宏观的社会背景交代。不过,现在都说方孝岳是文史学家,网上以其名作关键词查询,莫不如此。

  如果梁启超可称“法学家”,那么有何理由说张、胡、方等不是?

  后来继续翻阅资料,包括其他学科的相关资料,发现一个现象。要是文学专业人士提到梁,除了“思想家”外,一般首先说他是文学家,要是政治学专业人士则首先称梁为政治学家,依此顺之……换句话说,各专业人士基本首先以自己专业确定梁的“……家”冠名。说起张、胡、方,基本也是这样。看来,法学专业人士说梁启超是“法学家”,进而说张、胡、方是,自然没有什么特别奇怪的。专业视角总会而且必须发挥作用。行业队伍的发展壮大,是靠业内分子的“……家”命名运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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