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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宪法与律师职业国际研讨会上,程洁教授引用新约全书的话:“敲门门才开”,王振民教授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他们都是强调诉讼对于法治的决定性作用。

    古代中国就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论断。我认为: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那么诉讼的生命就在于律师。人类设置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通过它向社会提供法律知识,而是要建立一个公权力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力量来保护私权力,从而将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下的公民、一般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地实施起来。

    一、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世界律师历史上奇迹

    律师之于中国是泊来品。绵延五千年的中华文化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无论邓析,还是绍兴师爷,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中华法系更没有任何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安排。律师制度的概念虽然在清末就被引入中国,但是大家知道,清王朝那时已经是强弩之末,一个国家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人民尚且没有稳定生存环境,它是不可能有效的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制度,构建自己的律师制度的。中华民国在大陆20多年的统治,先是各路军阀连年的内战,国民党才收拢各地军阀,接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8年侵略,和8年坚苦卓绝的全民抗战,国家没有机会建设律师制度。其后,是三年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农民获得革命胜利。新中国的头几年里,国民党时期少数大城市的律师存在得以保留并被赋予新的革命性的含义,但是,很快,“反右”的政治运动,拥有律师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全部被打成右派,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帜下加以改造。据说被打成右派的人超过100%,原因是那些虽然不是律师但曾经做过辩护工作的人,也因律师的名义获罪。直到1979年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时候,人们才重新见到了律师。那时候的律师整个中国大陆也只有为林江集团首领辩护的那几个临时找来的律师,他们都是文革中的幸存者。

    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不过就是最近25年间的事情。与其说是恢复重建,还不如说1982年1月1日生效的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建设律师制度大幕第一次全面拉开。

    在座的很多中国律师都记忆由新,94年以前的律师都是国家公务员身份,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才使得中国律师制度全面和国际接轨。

    我花掉几分钟宝贵的时间要说明,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国办到合伙,已经完成和国际律师制度的全面接轨,并且目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经达到12万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今是世界上人数第三的律师协会。第一当然是美国,仅ABA会员就有45万人以上。第二是英国,他们有13万人以上。中国律师目前在各类案件和各种商事活动中发挥中重要作用,可以讲,中国的法治运行,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离不开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速度应当创造了世界律师历史上的奇迹!

    二、中国律师在法治功能的承担上出现了严重失衡

    但是,我要说,中国律师得了快速成长综合症。这个毛病是什么呢?中国律师在法治功能的承担上出现了严重失衡。几乎全国的律师,几乎整个律师界的发展方向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重心。因此,中国的律师主要是开业的私人律师,缺乏政府律师更缺乏公益律师。

    下面我解释以下我所定义是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

    我以为:从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上划分,可以将律师分为: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三种类型的律师必须保持适度的均衡,律师职业才能良性发展。

    所谓私人律师是指开业或者受雇于企业,就特定的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收取报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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