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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预防职能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查处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及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据统计,自1999年至2005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嫌疑人46人,占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人数的56.8%,其中乡干部7人,村干部8人,基层站所工作人员31人。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结构特征明显,多是管钱管物的实权人物。涉嫌职务犯罪的乡干部中一把手就有4人,村干部中就有4人是村书记,其次为村委会主任、村文书等。查处基层站所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立案查处的31人中,乡镇站所正副站(所)长17人,占54.8%,财会人员占45.2%.

  2、涉嫌罪名集中,贪污犯罪较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的主要是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在立案的46人中,贪污犯罪 32人,占69.5 %.贪污对象主要是上级下拨款、计划生育罚款、返还款物等。贪污手段比较传统直接,主要是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不建帐、建假帐、私设“小金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甚至采用销毁原始凭证等手段作案,办案难度增大。如某财政所长邵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发票、虚报冒领的方法侵吞公款。

  3、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由于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身兼数职,并掌握财务的审批权,他们采取的手段直接,基本上是白条或自制收据出帐,几个村干部签字相互证明,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长期不被发现。如犯罪嫌疑人孙某,长期用白条或不开收据的方法,收取计划生育罚款不入账,侵吞罚款。由于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取证定罪比较困难。

  4、涉案金额虽然较小,但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相对来讲,农村基层干部由于素质低,法律观念淡漠,有的基层干部当“官”动机就不纯,贪污数额不分大小,款项不分来源,什么钱都吞,什么款都占,加之村务公开不到位或基层站所收费不公开,农民参与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极易引起集体上访,反复举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如2001年立案查处的某乡村书记方某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装入自己腰包,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发挥检察预防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是农民,关键是广大基层干部,必须要有一个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队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部分农村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发生,全面强化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发挥检察机关个案预防的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多种方式,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警钟长鸣,使乡村干部树立立廉洁守法的意识,做到“不想犯罪”;检察机关还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对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情况,按照国家法纪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在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为各级领导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以案件推动综合整治,在农村建立一个以乡镇为中心的预防体系,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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