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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绪论:问题与背景

  这些年来,随着清代司法档案的陆续开放和整理出版,1也随着新的研究方法(譬如法律社会学)的导入和运用,2清代的司法实践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引发了日本、美国、中国的法律史学者的激烈争论,3学者们也出版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4如果我们检视这些研究成果,就可以发现,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有关清代司法实践的方式与特色是学者非常关注的课题。概括地说,以下四个问题特别引人瞩目:其一,帝国官僚的诉讼态度与小民百姓的诉讼策略;5其二,帝国衙门的纠纷解决手段;其三,解决纠纷(裁判)的依据;其四,清代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无疑,这些问题触及到了清代中国法律秩序的核心部位,也是我们理解清代中国法律秩序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这些问题又是以往的研究有所忽略的领域。6但是,就我本人的观察与思考而言,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最终的解决,或许永远也不会有什么最终的解决。以黄宗智教授提出的“表达与实践”为例,虽然我们可以承认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记录(其实也是一种文本,包括帝国官僚的工作指导手册、判牍文书、卷宗档案)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一致性,或者说是相互背离;然而追根溯源,司法实践记录本身也是一种表达,也有一个修辞技巧,甚至有意“作伪”或者“虚构”的问题。据此,我们很难“一口咬定”这些记录反映的就是清代司法实践的真情实况。面对这种非常复杂的史料鉴别问题,我们也就不能作简单化的处理。本文试图用仔细解读(深描)一份清代“土地纠纷案件”法庭笔录的方法来回应上述问题,7并且给出相应的分析和解释。

  进入正文讨论之前,我们不妨稍微勾勒一下清代中国民事纠纷剧增的宏观背景。约略地说,首先,伴随着宋代以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口的迅猛增长,到了本文将要讨论的案件发生的时代?乾隆三十一(1766)年,人口已经突破二亿;乾隆五十五(1790)年,人口已达三亿;而到鸦片战争爆发的道光二十(1840)年,人口已过四亿。8相对而言,耕地面积的增长未能跟上,其结果是,人地矛盾变得尖锐起来。其次,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契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纽带,并且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人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和信任感却受到了新的挑战。所有这些,都是导致矛盾、冲突和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后,尽管社会格局、经济运作、法律关系已经变得日益复杂,然而帝国官方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也就是说,帝国“律例之网”还是那么疏阔,还是那么满足于道德训诫,还是那么满足于日常生活秩序的理想梦幻,从而导致帝国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可以说,清代“婚姻、田土、钱债”纠纷的日趋频繁和“诉讼爆炸”9的主要原因,与这种经济变迁、人地矛盾、法律滞后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然,这仅仅是一个非常概要的背景介绍。或许,本文将要讨论的个案与这种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局面并无必然的关系。这是因为,土地纠纷乃是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日常现象,哪里都会发生,也时刻都会发生。

  二、事实真相:一个案件的三种讲法

  乾隆时代,人称太平盛世。可是,盛世的“和美”底下也会产生林林总总、形形色色和光怪陆离的社会冲突与日常纠纷,甚至也有隐伏其间的深刻危机,一如孔飞力(Philip A. Kuhn)《叫魂》10所述的那样。本文讨论的案件,就是一个人们每时每刻都会遇到的土地纠纷。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乾隆三十一年,11地点系山东省衮州府邹县,原被两造乃佃户与圣门后裔。笔者根据“清厘邹县尼山祭学两田地亩争控案件”12的法律文书,叙述一下这起纠纷的故事。

  第一种故事的讲法。13告状人刘天允、刘天柱、刘尚绮、张开朋等64人14声称:自己祖籍邹县鲁元社,各家散住尼山附近的群山窝内,乃是“耕凿山谷,筑堰浚濠,做地为业”的瘠地贫民。由于山水时涨时落,因而壑畔土地朝有夕无,既不堪为恒业,也难以纳钱粮。延至康熙年间,乘着朝廷劝民垦地的机会,尼山学录孔传钫串通丁户山官刘楷等人哄骗社内零星烟户,把土地“开投”尼山学录之手,假冒“办祭尼山圣庙”之名,而行“偷漏租赋、遮免差徭”之实,籍此敲剥愚民。又借培植圣脉之名封山禁榷,混将周围群山一概吞并,致令小民手足无措,造成“滋讼数年”之累。前任县令娄某根据《邹县志》和《阙里志》查明:尼山脚下祭田实非钦赐;周围列峙的五峰惟有“中峰为尼邱”,其余皆非尼邱;颜母山、胡家山、塔山也非属于尼邱。依“志书”详覆上宪拟议,只封尼邱,外围群山仍属朝廷,樵牧便民,批结在案,迄今已有五十余年。如今,新署学录孔传沂勾结“公府道家人宋殿业、刘崇钫等,奸串一党,专利屠民,陇段而登。假冒公府名势,文移府县,朦咨宪天,昧案掣毁旧界,竟将群山以及小民自辟之地,并及大粮民地,恣意横封周围八十余里,约有数百余顷,霸为钦赐祭田。”以上所述,就是原告状词和法庭笔录关于被告争霸祭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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