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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之邦”盛誉下的反腐败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关键词」受贿 受礼 馈赠 礼尚往来

  中国是“礼仪之帮”,这即是我们的自诩,又是异帮给予的盛誉。自汉末到明清,礼的地位越来越高,一部《礼记》被称为“仅次于论语,比肩于孟子,而远远超过荀子”的经典。“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中的这些名言,已被历代的名人志士所崇尚所效法。当然,礼记中的 “礼”,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礼品,更重要的还是指做人的品行和礼仪。但我们仍不能不说在什么时候送什么物质上的礼品也是礼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如在《曲礼下第二》一节中就有这样的描述:凡挚,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土雉、庶人之挚匹……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棗、栗“。这就是说,”见面礼物,天子用黑黍末酿造的番酒,诸侯用上尖下方的长形礼玉,卿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野鸡,一般民众相见用鸭子……在野外驻军中彼此相见,如果找不到正规礼物,套马车用的皮带、射箭时护在左手臂上的皮袖套、箭,都可以当作见面礼物,妇女们的见面礼物是橡子、榛子、干肉、加料的干肉、棗、栗子。“注1就此而言,见面送什么礼并不十分重要,关键是见面要送礼才是重要的。

  时至今日,大到国家元首之间的正常交往,小到平民百姓之间的婚丧嫁娶,无不打上了“礼”的印记。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老百姓之间,因亲情关系,朋友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而产生的“礼”,就更为普遍了。如果做一次“你是否给你的上级或亲戚朋友送过礼”的问卷调查,作否定回答者可能为零,除非他是一个不正常的人。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当今的“反腐”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礼”与“受贿”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按说这个规定已经够明确的了,即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反腐”扩大化的倾向,把一些“贪官”在与一些亲朋好友正常交往中收受的钱财或上下级之间的受礼统统按受贿犯罪处理。这不仅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也很难取得与之有牵连的亲朋好友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更与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在这里,笔者着重要谈的是受贿与正常馈赠以及受贿与受礼的区别。

  在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对受贿与正常馈赠的认定是这样解释的: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②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③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④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⑤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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