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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下)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大事化小:帝国官僚的司法技艺

  关于传统中国纠纷解决的制度、实践和特征,已有不少学者作过探讨;但是,这些研究基本上只是将民事诉讼制度(本文将要讨论的重点)当作刑事诉讼制度的“剩余”内容,仅仅附带提及而非专门论述。换句话说,尽管对传统中国(特别是清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已经不少,然而对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的专题研究却不多见。71据此,为了深入解读“清厘邹县尼山祭学两田地亩争控案件”的法律意义,很有必要在总体上勾勒一下帝制中国的司法框架,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宏观语境。从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来看,这一概括至少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比较法的视角;二是类型学的构想。72

  如果我们意欲勾勒传统中国法律类型之特征,最佳办法,是将其置于比较视野之下予以观照,作出概括。对此,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73深受韦伯影响的美国法学家昂戈尔(Roberto M. Unger)指出:传统中国离开“法律的支配”非常遥远,而与西方法律文化处于“对极性差异”的核心,两者在诉讼构造上的差异也是基于这一宏观背景。74顺着这一理路,日本著名中国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和司法构造的差异,作了经典性的解说。75但是,据我看来,这些研究多少有些西方中心主义的“情调”。关于克服这一困境的思路,达玛什卡(Mirjan R. Dama ka)教授的下列意见值得参考。他说:“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与西方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任何带有西方特殊性印记的话语都有碍于我们理解那里的司法。”76当然,达玛什卡所言针对的是当代中国的司法特性的研究方法。不过,他的意见似乎更加适合于独具特色的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与此同时,达玛什卡教授从国家权力的特殊构造(科层式理想型与协作式理想型)角度来考察不同司法类型的研究进路,对本文的研究同样具有启发意义。

  那么,帝制中国(秦汉以后)的国家权力构造有些什么特征呢?

  首先,秦汉以来的政治权力构造具有“皇帝←→官僚”与“地方/郡县←→基层/乡里”的双重结构。77无论儒家抑或法家,全都主张君主是统治权力的枢纽,可以“元首”来比喻君主;而官僚却属于政治机器的部件,可以“股肱”来比喻大臣。尽管两者彼此依赖,缺一不可,78但是,总的趋势是“君尊臣卑”这一权力格局的愈演愈烈,延至明清时期,可谓登峰造极。79皇帝作为帝国的元首,权力的枢纽,因而也是法律和政令的源泉。从终极角度看,皇帝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所以皇权的运作具有极大的能动性和不受约束性。80至于郡县,作为帝国的正式地方权力机构,它们是实现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力量;对郡县长官来讲,他们的基本任务是牧民,内容非常广泛,举凡税收、狱讼、农桑、治安、学校、邮驿、工程、祭祀,无所不包。81由于州县衙门直接面对(治理)百姓,因此,也叫亲民官或者父母官。而乡里乃是“半官半民”或者“亦官亦民”的基层社会,有着非常严密的组织系统。秦汉时期的乡、亭、里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应的有秩、啬夫、三老、游缴、乡佐、里正、里佐之类的乡官系统,82即是很好的例证。随着时代的变迁,乡里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变化,可是基本脉络和精神变化不大。到了本文所要讨论的清代,承袭明代而来的里甲制和保甲制,成为帝国行政管理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工具,由“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可见一斑。而原本民间化的“乡约”组织,随着帝国控制的强化,也被纳入官方化的体制。83通过上述简要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中华帝国的政治权力具有“官僚化科层式”的特性。而且,如果我们仅仅从这一角度来考察,将会发现帝制中国的司法模式也有“能动性管理型”的浓厚色彩。

  与此相关,其次,基于道德和技术上的原因,中华帝国的政治权力特性又非上述框架所能涵盖。这是因为,前面的权力构造多半是法家思想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可是,传统中国的政治构造毕竟不是法家思想的简单落实,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同样不可忽略。如果说“法家崇尚权势”的话,那么儒家可以说是“道德政治”的信仰者和推行者。因此,基于帝国官方意识形态(汉代以降,历朝历代都是如此)的道德主义立场,儒家非常强调“民本”思想的政治意义。而且,出于“民本”政治的考虑,儒家主张政治行为必须以“爱民”为归依。随之而来的是:第一,儒家提倡“榜样”的治理模式。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又讲:“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84第二,儒家追慕“无为”的政治理想。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欤?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85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86的和谐有序的局面才能出现。总之,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君主犹如“北辰”那样居于统治的核心地位,君临臣民之上,但是他并不专制独裁;换句话说,君主只是通过其个人的修养与民众产生相互的影响,而不必以专制独裁的方法来统辖臣民,他与臣民的关系具有完全的非强迫性的特点。由于臣民也共同参与了道德秩序之创建,因此他们的个性实现亦能够与君主保持一致。87据我看来,作为一种政权构造与司法模式的类型概括,这种“无为而治”(反干预和反管理)和“君子不器”(非专业化和非技术化)的权力运作方式有着浓厚的“外行化协作式”的色彩,正好与儒家强调的道德精英的治理以及君臣官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吻合。在政治运作和司法实践中,儒家道德主义的治理模式非常重视移风易俗和说服教育,具有“有为”和“能动”的政治特点,与这一权力运作相关的司法活动显然也有“能动式说服型”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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