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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西欧法制史是天主教会法、罗马法、日尔曼法相互融合的历史。研究这三者对欧洲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有助于了解西欧封建法制史的特点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一)

    教会法亦称宗规法或寺院法,是天主教会制定的教会法规的总称。包括教会的组织结构,各类制度,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等。教会法是在基督教产生以后神职人员掌握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开始仅是教徒的信条,没有法律规范意义。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皇帝统治时期。它的前身是被罗马帝国征服的犹太王国下层居民中流传的犹太教。传说巴勒斯坦一个村庄的那撒勒人耶稣是这个宗教的创始人。基督教会宣称:耶稣是神的化身,为拯救世人,从天降临,由圣灵降孕于童贞女玛丽亚而生。耶稣教人行善,医治病人,驱逐妖魔,能使死人复活。一切受灾难的人死后都会升入天堂,而富人、剥削者死后则进入地狱,他们走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旧约书》)。早期基督教的教义,反映了劳动人民对富人的蔑视,对罗马统治者的斗争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表明劳苦大众找不到摆脱苦难的正确道路,只好寄希望于来世。

    公元三、四世纪,罗马奴隶制度濒临危机,一些精神萎靡、意志消沉而无所寄托的奴隶主,逐渐由憎恨基督教改而信封并通过向教会捐赠财物控制了基督教。基督教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从此基督教转而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服务,着力宣扬“原罪”、忍受、驯服和君权神授。 教会信条逐渐获得国家认可,成为法律,并且得到广泛传播。

    公元四世纪末,罗马帝国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即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基督教实际上分为以希腊语地区(东南欧一带)为中心的东派和以拉丁语地区(西欧广大地区)为中心的西派(公元1054年,罗马教皇与君士坦丁堡大主教相互革除教籍,东西方教会始正式分裂)。以罗马教皇为首的西部教会,自称“公教”公选教皇的意思改名天主教;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部教会自称 “正教”(正统的意思)或称“东正教”;分别对西欧和东南欧国家施加影响。

    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基督教继续被侵入西罗马帝国的各日尔曼王国所确认。

    公元八世纪,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8226;马德德儿子丕平发动宫廷政变,推翻了墨洛温王朝,篡夺了王位。丕平为使王位合法化,特请罗马教皇给他进行加冕礼,随之将意大利中部地区大片土地赠给教皇,作为对加冕的报酬。从此,西欧各国君主纷纷由教皇加冕,借以宣扬王权神授。相应地也提高了教皇的地位。教皇还不断利用宗教迷信,扩充自己的势力,按照“授职式”,在教会内部建立教阶制。教皇为教会的最高首脑,下设枢机大主教(亦称红衣主教,是教皇驻各国的代表)、主教、修道院长、神甫、修士等,主教都有各自的领地,根据职权范围和领地的大小分为教省、主教辖区、教区等,教区内设修道院,最小的村镇也设教堂,置神甫。

    公元810年,在阿亨召开的宗教会议上,按财产多少,把神职人员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拥有3000到8000处领地;第二等级拥有1000到3000处领地;第三等级拥有不满1000处领地。德国著名的富尔达修道院拥有15000处领地。

    从遗留下来的格里哥利《通信登录簿》和罗马城居民户籍簿可以看到,教会把领地分成小块出租给农民,收取现金或实物地租。主教在其辖区内享有“特恩权”,世俗官吏无权过问教会领地的事务。教会向居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居民无论从事农牧业生产,所有生禽、家畜、蛋类、奶类、谷物、蔬菜每年都要向教会交纳十分之一,是谓“什一税”;婴儿受洗,成年人那受坚振礼,举行婚礼等,都应向教会特别捐献,甚至死人也要将遗产十分之一划归教会。教会对居民拥有司法权、由法庭、由监狱,审理居民各种民、刑事案件。教会把居民组织成武装,由主教或修道院长统辖。十字军东征时期,教会还组织了“圣殿骑士团”、“护卫骑士团”等跨国籍的军事组织。每一个教会领地,每年都应向教皇汇报领地经营情况,向教皇献纳大宗金银珠宝和谷物。由此可见,以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已成为中世纪西欧的 “国中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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