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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保护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要」

    在宪法增加规定人权保障条款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语境中,为强化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以利益保障为目的,须以当事人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须在巡回审理制度和转交送达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法;修改

    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是指国家在以法律形式确定纠纷解决机制时,要尽可能全面的确认罪犯的正当诉讼权利,要尽可能有力的促使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积极的保障罪犯正当诉讼权利的自由且充分的行使,要尽可能严格的保证国家权利行使主体不妨碍罪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伴随着2003年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清理“两超”案件活动的深入和 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条款的增加规定,包括罪犯在内的少数人的权利保护被明确的纳入了关注的视野。但由于根深蒂固的“重刑轻民”和 “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的民事诉讼法保护问题却逐渐走向边缘化。

    现行宪法2004年修正案的显著亮点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宪法文本,在法律人的视野中,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的效力最高性原则使得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成为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依据,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立法文件也将担负使文本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条款由抽象状态转化为具体状态、由必要状态转化为可能状态和由理想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任务。由此,在司法改革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语境中,罪犯权利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必须以人权保障为基本指导思想进行相应的调适。所以,已经被纳入修改议程的民事诉讼法至少须从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三个方面来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应以利益保障为目的

    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1](P109)卡多佐指出: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2](P63)所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在民事诉讼法视野中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必须首先要选择确定其目的。广义上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的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历史上先后大体经历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主要阶段。[3]我国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也取得了积极成果,有学者受在日本曾经长期成为主流学说的“纠纷解决说”的影响主张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纠纷,[4]有学者主张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程序保障,[5]有学者主张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利益保障。[6](P148-149)其中,利益保障说是现有理论成果中较有影响的一种学说,该学说从宪法的角度主张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

    我们认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在民事诉讼法视野中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应以利益保障为目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如此可以使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具有现实可能性。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根据,在现代法治社会,它作为公民权利的宣告书和保障书,在确认公民基本人权的同时,也确认为实现基本人权而出现的诉讼权利。而对罪犯诉讼权利的保护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主要晴雨表和评价标尺,在司法制度层面最终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在民事诉讼法视野中以利益保障为目的来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可以使其保护程度提高到宪法保护的层面,体现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亦可达到贯彻实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目的。原因另一方面在于,如此可以充分实现对罪犯程序利益的保障。与保护私权说、维护私法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等学说相比较,利益保障说较好的协调了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关系,重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同等保护。而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忽视对罪犯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保障的现象十分普遍。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利益保障为目的,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国民“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观念,而且可以为罪犯权利保护在实体和程序层面实现统一,在过程和结果层面实现协调,切实将罪犯程序利益的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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