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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愿行为理论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摘要:道德科学是关于人的行为的实践科学。人的行为是人在理性和意志支配下所完成的行为,意志的对象是欲求目的,理性的对象是鉴别善的真理,特别就意志而言,托马斯认为它所欲求的目的有自然的目的和超自然的目的,根据这一区别,托马斯的道德科学可以明显地区分为基于理性的道德哲学和基于信仰的道德神学,并且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前者是以后者为归向。尽管如此,托马斯的道德哲学依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本文目的是要从道德哲学的维度探讨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在托马斯看来,自愿行为即是道德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道德特性是以行为者的意志的自愿性为前提,道德归责预设意志自愿。为了确定行为的自愿性的性质和根源,本文首先阐述了托马斯关于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之间的著名区分,这种区分表明,人的行为的自愿性是基于人的意志和理性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即基于发源于行为者的内在原则。其次,既然自愿性根植于内在原则,那幺,与此相反,基于外在原则即强制和无知的行为则是非自愿的。然而,并非一切形式的强制和无知都毫无例外地产生非自愿的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强制和无知与意志的两重活动之间的复杂关联关系,并着重指出托马斯关于意志活动的双重规定,特别是他认为肇发性是意志的内在本质规定,这是托马斯对西方伦理学上的自由意志理论的最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人的行为,意志,理性,自愿行为,无知,暴力强制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行为理论是他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正如著名的托马斯哲学专家拉尔夫·麦金纳尼(Ralph McInerny , 1929年—)所说:“不管道德哲学在性质上是哲学的,还是神学的,对托马斯来说,它来源于对行为者所完成的行为的反思。”[i]作为道德哲学的出发点的人的行为的根本性质在于,人的行为(actiones humanae)是属于人的实践理性活动,是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在(实践)理性指导下所完成的一种活动,因为托马斯认为,“人的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是理性”(Regula autem et mensura humanorum actuum est ratio.)。[ii] 从这种意义上说,人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行为。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一切科学都在于获得智慧,而“智慧(wisdom)显然就是关于某些原因和原理的知识。”[iii]智慧或科学就是要研究特定于该门科学所涉及的对象的本原和原因。道德科学也同样在于研究它的对象的原因和性质。然而,道德科学的独特之处、也就是它与其它科学的区别在于,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正是这一点规定了道德科学必须是实践科学。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行为;同时,人的行为是一种有意图、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的行为,而这种目的就是人的意志的对象,因此,从根本的层面上说,人的行为就是人在理性和意志支配下所完成的行为。理性和意志就是人的行为的原因和原理。既然道德科学是要研究它特有对象即人的行为的原因和原理,既然人的行为的原理在于理性和意志,那么,道德科学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人的理性和意志是如何通过它们各自的机能决定人的行为?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具有何种性质并因而是道德行为呢?托马斯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提出了他的自愿行为理论。值得的指出的是,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只是他的一般行为理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托马斯认为人的行为涉及超自然的目的,所以,他的一般行为理论具有更复杂的神学基础,而他的自愿行为理论则是相对独立于神学而隶属于他的道德哲学的范畴,甚至在道德哲学范围内,自愿行为理论也只是他的全部道德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使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本文目的只是从道德哲学的维度考察分析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

  一、“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之间的区别

  人的行为当然就是人所做的行为,但是在托马斯看来,这种含糊其词的说法并未揭示出严格意义上人的行为的独特之处。托马斯把宽泛意义上的“人的行为”精细地区分为:actiones humanae 和actiones hominis[iv].这两个拉丁语术语很难译为确当的中文,其中actiones一词是阴性复数名词,可翻译为“行为”,关键是形容词humanae 与名词homo的单数属格hominis之间的区别,它们都可以译为“人的”;托马斯用的这两个术语用英文来翻译就是:human actions和actions of a human being,但是从英文到中文的翻译也很困难,这两个英文短语都可译为“人的行为”。出于权宜之计,我在这里把actiones humanae 和actiones hominis分别译为“人的行为”和“属于人的行为”。尽管没有恰当的中文词汇来翻译这两个拉丁术语,但非常幸运的是,托马斯对它们所做的区别是相当清楚的。托马斯说:“在人的行为中,有些行为是人所特有的,而另一些行为则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v]所谓“人的行为”是指人作为人而完成的行为,而“属于人的行为”则是指这样的行为,它们虽是人完成的、但也可以是其它动物能完成的行为。唯有前一类行为能显示出人的行为的独特性。那么人的行为的独特性究竟是什么呢?也许借助亚里士多德的人的功能(ergon)这个概念可以更清楚地澄清托马斯对“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所作的区分,并说明人的行为的独特性[vi].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人的“功能”这个概念来确定什么是“人的善”(human good),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可以被称之为“功能分析方法”,一切事物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一个事物特有的善取决于该事物的特有的功能的良好发挥,同样,对于人来说,人特有的善就是人特有的功能的良好发挥。那么人特有的功能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正如对于吹笛手、雕刻匠,或者任何工匠,并且一般地,对于一切具有功能或活动的东西来说,善与‘良好’被认为在于功能,所以,如果人具有功能的话,那么,对人来说似乎也是如此。是不是木匠和硝皮匠具有某种功能或活动而人就没有呢?是不是人按本性就是无功能的?还是正如眼、手和脚,并且一般地,人身体的每一个部位,显然都具有一种功能,所以我们可以确定地说,除开所有这些,人同样也有一种功能?如果有的话,它能是什么呢?生命似乎是各种植物所共有的,可是我们现在正探求的是人所特有的东西。因此,让我们把营养和生长的生命排除出去;接下来还有知觉的生命,可它似乎也是为甚至马、牛和一切动物所共有。于是,剩下来的就是具有理性原则的要素的能动的生命(其中,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它服从一个部分;而另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它拥有这个部分,并能运用思维)……。”[vii]除去人与其它一切东西所共有的功能之外,人所特有的、而其它一切东西所没有的功能就是理性。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人的善即是人所特有的理性功能的良好发挥的状态。现在让我们把亚里士多德的功能概念应用于托马斯关于人的行为的区分,我们可以说,“人的行为”就是当人发挥其理性功能时所完成的行为,它们要么直接是理性的活动,要么是受理性指导的活动;而“属于人的行为”就是当人没有发挥其理性的功能时所做的行为。托马斯在ST IaIIae.q.1.a.1处对“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作了最清楚、也是最著名的区别。鉴于这段文字的重要性,我将其原文引述如下:“在人所做的行为中,唯有那些就人是一个人而言为人所本有的行为才被称为人的(humanae)。人不同于非理性的存在者就在于,人支配自己的行动,并且唯有人对其有所支配的行为才被称为人的行为。正是由于理性和意志,所以人是他的行为的主人,这就是为什么自由意志被称为意志和理性的机能。因此,唯有发源于深思熟虑的意志的行为才真正被称为人的行为。如果其它行为属于人的行为,那么它们可以被称为属于人的行为,而不是真正人的行为,因为它们不是人作为人的行为。”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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