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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几点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江津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现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坚持监督前移,拓展监督渠道,加大立案监督力度。2004年以来,共受理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32件34人,起诉18件22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内部合力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打击制售假冒、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侦监、公诉、组织、控申等部门为成员,从上述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案小组,并从车辆、经费上给予保障。各部门通力合作,控申部门加大举报宣传力度,为侦监部门提供立案监督线索,侦监部门拓展监督渠道,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加大对制售假冒、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提高诉讼效率,职侦部门及时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和徇私枉法行为,营造声势,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的主动性。

  二、争取政府支持,保障制度落实

  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相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觉性,政府重视和支持是关键。为此,院领导及时向江津市委、江津市人大进行专题汇报。同时,还以书面形式向江津市政府提出了意见、建议。江津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常务副市长亲自批示。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我院汇同公安、市政府法制办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措施,江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文件。

  三、落实三个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江津市府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打击处理的情况,总结分析相互协作的做法和问题,研究部署今后的工作重点。对特殊或重大的某一类具体问题,临时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是建立对口工作联系制度。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检察机关配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科室为联系的具体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与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具体协调,就案件移送、审查,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强沟通,及时掌握经济犯罪动态。

  三是建立法律、法规宣讲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讲座,工商、质监、药监、农业、烟草等部门领导以及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安经侦大队和检院侦查监督部门轮流授课。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剖析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自觉移送涉嫌犯罪的责任意识。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为了防止部门利益驱动,杜绝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我院按照江津市政府的要求,对无故拖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徇私枉法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烟草、农资等坑蒙拐骗,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首先予以重点打击。

  2004年初,我院得知江津市工商局准备对一件非法销售300吨陈化粮的案件,按行政案件的程序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为了不贻误战机,造成刑事犯罪证据灭失,院领导带领干警向工商局严正指出这种做法的错误性以及法律后果,要求工商局遵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移送及时,证据得到迅速固定,叶某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效防止其余1100余吨陈化粮再流入市场,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四、拓展监督渠道,注重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往往注重事后监督。但经济犯罪案件有其罪名新,犯罪分子作案隐蔽性强的特点,如果采用事后监督,证据可能会灭失,监督效果不明显。我们认识到,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打击经济犯罪的后续手段。为了更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应将监督权延伸到案件线索受理,立案侦查的全过程。对此,我院多次与市公安局联系,并于2004年6月双方制定了《江津市公安局、江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相互协作办法》,明确我院派员常驻公安经济侦查大队进行专人引导,在此基础上,2005年3月双方又制定了《侦监、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实施办法》,对派驻人员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可以参与制定侦查方向,对取证要点及时提出建议,公安机关(询)问、调取、收集、因定证据时,派驻人员可以在场。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取证方向更明,案件质量更高,打击更准。2005年5月,江津市公安局在侦查办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时,在获取了现场查获的价值12余万元200余件贴有“长风”注册商标的产品、重庆长风机器厂关于该产品不是长风机械厂的供述后,认为本案已经查清。我院常驻人员分析后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时补充该产品及标识的来源,假冒产品的数量及去向、销售收入等,并要求对产品进行鉴定,防止证据的灭失和变化,实现对公安经侦案件的全过程监督,防止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撤案而撤案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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