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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技进步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策略及其实(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立法中坚持实事求是,也意味着要在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求规律。任何立法都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对现存实际的简单描模和固定化,而应基于现实而反映其规律和发展趋势。这就要求立法者不仅对现实有切实的掌握和充分的认识,而且对现实的发展变化趋势和规律能恰当地把握,即对之有科学的、合乎实际的预见。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制定,一方面要的反对脱离中国现存实际的主观主义;即要奠基于总结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要有科学预见的指导,使两者紧密结合起来,以便使立法能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的规律。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也意味着不能拘泥于一时一地的实际。科学技术进步法虽属于国内的立法,应对现实国情作充分调查研究,让之符合国情以切实可行,但也应当注意国际间科技发展的现实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趋势和规律。中国并非孤立存在于世界,而是与世界相息相关,国内立法也应放眼于全世界发展的实际。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科技进步立法应当借鉴和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尤其是有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规范应当向有关国际规范靠拢,有关规定(如科技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有国际可比性。之所以应当和能够如此,乃是因为:第一,科技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无论中外的科技立法都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借鉴和吸收是正常的现象。第二,科技法作为联结科技与现实社会、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当然不能不受到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国家资源和环境、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相应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许多具体的科技法律规范又反映着科技自身发展的特有规律。这也就是说,不同国家的科技法各因国情不同并为国情所制约而各具其个性,但在反映科技规律方面又有其共性。正因为各国科技法有着这种共性。因而可以相互借鉴;又因为各国科技法各有其个性,因而不可能全盘照搬。第三,现代科技立法是在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首先开始的,我国起步较晚,因此,虚心向别人学习经验是必然的。只有采取虚心学习的态度而不是夜郎自大的态度,才有可能后来居上,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第四,随着现代科技、经济的发展,全球贸易和合作日趋一体化,有关宏观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客观上存在着共性,这也是国内立法与国际间普遍采用的规范应当生能够相互衔接的现实基础。在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急速发展,一方面使拥有大量高水平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先进研究项目的国家数量有所增加,从而增加了跨国科技合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研究开发的成本不断增加,尤其是某些高技术项目所需投入之多、风险之大往往是一国难以单独承提的,从而使费用共提、风险共提、成果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显得必要。此外,人类为解决共同面临的人口、环境、资源、灾害等全球性问题,也必须加强合作。机会与需要的结合增加了国际科技合作的出现。各国政府对促进科技合作的普遍做法,一是全方位开放,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二是通过联合国组织、OECD组织、国际科技联合委员会、亚大经社理事会等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三是利用国际大型科学中心的设备,围绕费用高昂、设备规模庞大的前沿科学和高技术领域的大型项目,组织区域性的国际合作研究;四是积极对他国技术转让、成套设备和产品的贸易与人才的培养;五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金、人才、信息、生产机构、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六是创造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的国内环境。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使国际性科技规范不断增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形成体系。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条约越多,我国所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惯例越多,国内立法与国际规范相衔接的要求也就越突出。这同闭关锁国情况下的立法是完全不同的。事实上,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世界中的中国是不能不考虑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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