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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更为深入地发展,传统的家族和家族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滞胀、阻碍等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代家族式民营企业正在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市场压力,相当一部分家族式企业因为难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运作而日薄西山、摇摇欲坠。这就在客观上提醒人们:究竟家族情感式的企业经营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继续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无情的社会事实业已使人们对家族式企业的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于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已经改弦更张,从注重家族式的经营传到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关注。

  上述情形,客观上又使得家族和家族法发生社会作用的基础在悄然生变,市场经济在解构着传统的家族力量和家族法的作用。特别是由它所到导致的数以亿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当下的中国,被不适当地称之为“民工”)的出现,使得农民和市场社会中的其它主体一样,日益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这在客观上更加促使人们对家族力量和家族法作用的看轻(当然,在主观上,由于远离故土的人们越来越浓的寻根意识,可能还会强化人们的家族观念、家族法意识,这就像远徙海外的华人们致富之后,更加怀念故乡桑梓,频频回国寻根祭祖一样,但这种情形只能是家族和家族法在人们记忆中的强化,而不是实践和行动中的强化)。总之,在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使命的新的时代,家族法明显地走向如上两个相反的方向:既存在着强化的现实需要,也存在着弱化的客观基础。

  就中国各民族而言,家族法更多地在汉民族共同体中发挥著作用。尽管中华民族各成员由于长期受先进的主体民族文化的影响,对于家族和家族法都重视有加,但相对而言,汉民族更为注重家族法。过早地实行农耕技术和农业定居,使得汉民族安土重迁、崇宗敬祖的观念尤为浓厚,汉族最大的节日-春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家族成员隆重聚会,上以祭祀祖先、下以团结宗族的节日。因此,不了解以宗族和宗法(家族法)为核心的汉族生活形式,就在总体上不了解汉民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可以把宗族法看作是汉民族的习惯法,但问题又不如此简单,因为一个民族的习惯法一般其统一性大于、多于多样性,但在家族法中,其多样性却远远大于统一性,每个能够制定“家法”的大家望族,都有一套并不同于其它家的家族法,并且家族法更多地只涉及家族内效力,对家族外关系一般并不调整和辐射。正因如此,当我们讲家族法是汉民族最重要的习惯法时,绝不意味着它在汉民族中有统一的体系,相反,它的同一性只是一个形而上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存的事实。

  当代中国乡民社会中乡规民约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狭义的)乡规民约。如前所述,我将乡规民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而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显然,在这里,乡规民约既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官方”性质,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民间”性质。它是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合作和互动的产物,从而既不是官方单向度的命令,也不是民间纯粹自治地决定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当下中国乡民社会受官方制约的客观事实。

  在很大程度上讲,“乡规民约”是官方借民间的力量以管理乡民社会的方式,这就如同在城市,“社区公约”也往往是国家借民间的力量来控制和管理最基层的城市社会的一种方式一样。表面上看来,这与中国古人所奉行的“以夷制夷”无所区别,但实质上,两者区别甚大,因为后者所纯粹借助的是民间社会的固有规则,而前者是由官方和民间互动地给民间制定规则,并由此确立某种“新传统”。

  但这种乡规民约往往受时事政治一类的事务影响甚大。例如,在山东某市,当执政党的文件和国家宪法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当地政府组织村民,签订“依法治家”的“文明公约”,并且也将“乡规民约”纳入“法”的范畴,作为依法治家的重要“法律”根据之一。但随着政治领袖提出所谓“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主张”,当地政府很快“适时地”改进了先前的做法,提出了“德法双治,文明理家”的口号。相应地,先前的有关乡规民约也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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