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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又被称之为“陵县经验”,它是陵县地方当局针对在乡村地区所遇到的纠纷往往具有综合性质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时的拖沓、冗长和诉讼费用高昂等情况,而组织县、乡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类似于司法审判庭的模式,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以用来迅速地、方便地、高效地、节俭地处理乡民之间所发生的种种纠纷。这一经验,因为贴近偏远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乡民们的实际情况,而受到乡民们的热烈欢迎,同时,国家最高司法行政当局也曾经予以积极宣传和推广。前任司法部长题词认为“陵县乡镇司法调解经验通天下”。但是,由于这一经验本身更多地适合于偏远和落后的乡村地区,再加之其它原因,因此,它不像“148法律服务热线”那样广受人们重视,这就决定了“陵县经验”及其规则至今依然主要是官方作用于乡民社会的非正式经验,然而,这一非正式经验却实际地受到当地乡民们的认可和支持。

  把官方在乡民社会的非正式经验也列入乡规民约中,似乎有点不伦不类,但只要认真考虑当下中国官方与民间的独特关系,就不难理解我在本文中这样处理的道理:对乡民们而言,所谓乡规民约只是其有序地生活的规范凭据,不论这种乡规民约来自家族、村落“自治体”还是地方政府,只要其能够有效地调整乡民日常的交往行为秩序,并且它不是来自于国家正式法的调整,那么,它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也就是乡规民约的功能。唯一的区别只在于:家族法和习惯法等“乡规民约”是在乡民社会中内生的,而由政府主导所制定的“狭义的乡规民约”和政府针对乡民社会所创造的非正式经验则是由外生而转向内生的。

  三、变革社会中乡民社会与乡规民约的遭遇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因此,传统中国乡民社会的一切在此大变革的时代都面临着重新检验。它的乡规民约更在此种检验之列。特别是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举措,更加前所未有地使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被纳入变革社会的行动选择中。具体说来,在这种大背景面前,乡民社会及乡规民约面临着如下的遭遇:

  首先,在生活方式上,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城市化既是现代化的物化标志,更是渴望现代化的人们所追求的生活方式。特别在中国,广大的乡民对城市化的生活寄予了一种强烈的羡慕和渴望,而政府也因为追赶型现代化的影响,把城市化的发展赋予了一种国家盛衰之类的意识形态含义和道义价值。于是,乡民社会通过两种方式急剧地向城市化方向发展,其一是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尽管相关的国家户籍法律还不认可其市民的身份,但事实上,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融入城市市民的生活中。其二是在不少地方,特别是东、中部地区,原先的乡村小镇迅速地向小城市方向发展,从而使长期以来和土地及农业打交道的农民也很快地向市民身份转化。如果说前者因为“迁徙自由权”尚未被宪法所肯定而存在一些问题的话,那么后者正好补救了因迁徙自由的不存而带来的城市化的迟缓问题,从而使城市化浪潮在中国迅速兴起。随着中国进一步向工业化国家的迈进,城市化的推进可能要更为迅速,在可预见的未来二十-三十年,应是中国迅速城市化的关键阶段。

  我们知道,城市化常常意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丛熟人结构向陌生人结构的转化。在熟人结构的乡民社会中,尽管国家的法律也原则性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但人们日常秩序的形成,主要所靠的是温情脉脉的血缘或者亲缘关系。即使在村际之间的“陌生人”中,人们也要竭尽全力设法将“陌生人”关系装置于熟人架构中来处理,于是,辈分的排位就显得格外重要。辈分关系事实上就是人们处理熟人世界的框架结构,一切陌生人关系经此过滤,也就成了熟人关系。可见,固有的熟人规则-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会很好地调整相关熟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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