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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①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人权应有的,最基本的内容。而其它,诸如发展权、追求幸福权、同意权等则是这些基本人权所派生的,是为了保证和实现基本权利。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不存在有人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力。自由权是指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财产权是指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除特殊情况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正义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危害自身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的权利。基本人权中,生存权是人的自然属性的体现,而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人是社会的动物”,正是社会属性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所以,生存权是最低限度。而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人权的核心权利,没有它们,人与国家公园里受保护的动物一样。总之,人权是天赋的,对人权的保护与尊重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最主要的标准。

  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国家主权的内容主要有:国家间法律地位平等,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自由处理本国事务、自卫与集体自卫。所以相对于人权来说,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必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到底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我认为人权先于主权,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大于主权。我将从以下三方面论述我的观点。

  一、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人权的产生先于主权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的权利。“人权”作为概括人基本权利的概念,虽然是近代启蒙学者才提出的系统论述,并被广为接受。但作为人基本权利中的各个单独的权利却早已在人头脑里根深蒂固,为了实现它,人们已为之奋斗了几千年,与自然斗争,与统治阶级斗争。正如自然科学对自然界的探索,万有引力,相对论等自然规律都不是以人类对其的认识有无而决定其存在与否的,这只不过是牛顿,爱因斯坦等科学巨子们不懈的努力而从自然规律中总结发现的,而不是从无到有的发明。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人权的概念,由近代的产生也是如此。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观,世界上最先有人,而后有氏族,之后是部落,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了国家。国家的实质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的共同体,是维护本共同体内人们权利的实现,抵抗其他地域共同体的侵犯。到了将来,实现了共产主义,阶级的差别消失了,国家消亡了,主权也随着成为历史。但是,人作为社会的主角是不会变的,人权仍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只不过在那时,人们追求的已不是基本人权而是更高级的权利而已。所以说,主权的出现,是为了对外保障个人的安全和利益,对内维持社会秩序和利益均衡,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权服务,是人权的派生。因此,可以说,人权是天赋的,而主权是人赋的,人权大于主权。

  二、从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人权重于主权

  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从平等,公正母原则派生出来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平等,公正是其题中之义,所以有“恶法非法”之说。但这种平等不是泛化的平等,当物质或权利的天平已向一方明显倾斜的时候,法律所谓的平等难道还是对天平两边一视同仁,都给以加上相同的法律砝码?这种被法律加工后的结果能实现公正吗?这只会令强者倚仗其强势地位仍然保持着对弱者的不平等,正义这一法律信念,将会在这种泛化的平等下失去其动人的光彩。真正的平等就是在法律关系中,给予弱势的一方主体以一定的扶持,使其在平等的地位上能与强势的主体对抗,实现法律的公正。法律保护弱者正是平等,公正信念的体现。诉讼制度中的“从谁主张,谁举证”发展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这一原则诠释。人权与主权的实力对比中,主权是处于强势的地位,人权处于弱势地位。主权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所掌握与利用以维护其统治,统治阶级自觉地利用其拥有的军队、警察、监狱等工具来维护国家主权从而保护其统治维护其权利,可以说主权的保护是相对有保障的。而人权,作为个人的权利,却是相对弱小的,它总会受到其他的社会主体的侵害,个人的私力救济所以产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国家通过政府来行使权力,“政府是公民权利的最大保护者,同时也可能是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者”②。当政府权力危害到个人的权利,即主权危害人权时,其两者实力的对比就好比大象与蚂蚁,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对人权进行倾斜,使人权优先于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应该重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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