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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现代私法上的信赖规则,旨在保护交易中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但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信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假定条件是,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表意人或本人对外观要件事实具有可归责的原因等。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情形具备了这些要件,便发生具有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信赖,交易安全,逻辑结构,强制执行力,对价

  在依常态法或正统法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场合,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发生信赖损害,为了使受表意人不至因信赖而遭受损害,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发生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保护信赖而受不利益之人须履行法律行为约定的义务,否则,信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予以救济的规则,为信赖规则。它是现代私法的产物,英美契约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或不得自食其言规则(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le),大陆法系民法称之为信赖责任规则(vertrauenhaftung),或权利外观主义(rechtsscheintheorie)。关于信赖规则的性质,学界有人主张为法律原则,称之为信赖原则,笔者认为其性质为法律规则,非法律原则,故称之为信赖规则。本文探讨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意在证成这一主张。

  一、信赖规则逻辑结构之界定

  我国法理学通说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作为法的三大要素,并将法律规则作为三大要素之首。关于法律规则的涵义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张文显先生主编之《法理学》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所谓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指的是某种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会导致某种权利或义务的产生、变化、或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此时,法律要素中的规则成分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将这些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1](P64)。本人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是对于一定的事实状态予以确定,并赋予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规定和指示。在现代法律体系的诸要素中,法律规则在数量上占据绝对多数[2](P49)。可以说,法律规则,无一不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要么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或消灭一定的义务,要么赋予当事人义务,乃至责任,或消灭一定的权利,前者可概称为权利性规则,后者可概称为义务性规则。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或法律所消灭的权利义务有时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有时隐含在法律规则的逻辑之中,或者可以从法律精神中推导出来[2](P309)。

  基于上述对法律规则基本含义的认识,本人认为,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则的要素和成分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具体要素包括假定事实(或称假定条件)与法律后果两部分。假定事实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适用该规则的事实状态、前提条件的设定和描述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符合事实假定的情况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法律后果有制裁性、处罚性法律后果,有获益性、授权性法律后果,亦有复合性的法律后果。

  信赖规则既然是法律规则,它是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对特定事件、特定行为予以处理的一般方法和准则,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并在条件具备时,便产生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当事人的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定的情形未发生,或虽发生,但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便不会产生它预先所确定的法律后果。信赖规则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赋予受表意人一定的权利-接受对方履行的权利,以及遇有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时,请求对方给付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义务-不得反悔其诺言,以及以法律行为有效的样态履行义务,实现信赖一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义务。因此,信赖规则的法律后果非单纯的制裁性、处罚性,或单纯的受益性、授权性法律后果,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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