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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内遇害后的救济措施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游客在景区内遇害后,罪犯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而致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景区管理方有未尽到对游客进行必要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对其提起违约之诉;如果该违约行为与罪犯的侵权行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债权请求权。然而,这两种请求权的可请求范围并不相同,其应如何选择才能最大限度地受偿以及如何保障非终局责任人的追偿权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请求权竞合,终局责任人,附随义务,相对因果关系

  近年来,随着“五一”、“十一”等长假的出现,各地的旅游热度持续升温,但旅游消费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因价格欺诈、服务瑕疵及违约损害赔偿而诉诸法院的案例不少。前不久,四川省彭州市游客唐某等三人结伴到该市银厂沟风景区旅游,但在游览途中却遭罪犯抢劫并被杀害,游客家属由此而把该风景管理区推上被告席。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其最终以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而宣告终结,但案件留给我们的却有很多思考。

  一、景区违约之债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之债能否适用民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它起源于德国,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并不否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不同实体法上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债权人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诉讼请求,并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履行了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享有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其重要特点就是数个债务人之间“无侵权或违约的共同目的”并以此区别于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多种不同的产生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基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而产生。

  (一)罪犯对游客的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否同时也构成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属于民法的范畴。由于现代法学中不同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加以规范,所以,同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可以引起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进而导致几种权利的产生和竞合;如果发生在刑法内部,可以引起法条竞合;如果发生在民法上,则可能引起请求权竞合;如果发生在刑法和民法之间,就会使同一法律事实既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使同一个行为既成为犯罪行为又成为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侵害实质可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是对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物质及精神权益的损害。刑事上的责任,由代表国家意志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予以追究,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及精神权益的损害,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予以实现。显然,罪犯对游客的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同时也构成民事侵权。

  (二)因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必然涉及到一方是否违约,因而判断景区是否违约是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重要前提条件。

  因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必然涉及到一方是否违约,要判断违约与否,就会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内容问题。一般而言,合同义务是当事人所负有的应从事或不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当事人只有切实履行其应负有的义务,才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反之,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是意思自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因而合同义务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该内容却并非仅限于此,相关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因当事人未予约定而免除,也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约定排除而免除。法定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设定的必须作为与不作为的限制,具有强制履行性。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为衡平和稳定交易秩序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附随义务。如果不履行主要义务,合同的目的就会落空,不履行附随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就会丧失,合同目的同样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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