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必须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煻缘鼻拔夜?市场经济发展尤为必要。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进行了研讨。笔者作为民事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阶段亟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进行了研讨。笔者作为民事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阶段亟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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