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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机制的有限责任概念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要: 从商法的视角看,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才享有纯粹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投资者类似于法律上的一种特定的“身份”,这种身份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行为规则去维系,违反了相关的规则,其纯粹的投资者身份就受到弱化,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分担商业风险的机制主要是通过维护投资者的“身份”而发挥作用的。本文首先抽象出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的概念,借以建立纯粹的投资者——纯粹的有限责任模型。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上,作者分析了有限责任的可契约性、有限责任在形成法律人格方面的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的依赖。有限责任模型的演变。

  关键字: 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机制 有限责任模型 法律责任的事后性

  一、有限责任与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

  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般指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责任。[1]公司本身应承担的责任为独立责任和无限责任。[2]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只依其投入公司中或其认缴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股东作为投资人的立场来看,股东以其投入公司之中的资本数额为限承担其投资风险,这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应有之意。[3]实际上,如果我们抽象出一个抽象和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概念,并试图采用一种投资或投资人的视角的话,就会发现不仅仅是公司中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其他投资者同样享有;有限责任也不仅仅是公司法的特色,而是大多数投资行为所共具的特色。[4]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性融资,这是公司股东投入的,是公司设立的先决条件;另一种是债权性融资,这种融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同属于公司的资本,因而公司债权人也是公司的投资者。[5]而且,根据一种广义的资本概念,以工资或薪水分配公司赢利的公司雇员也被认为是以其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他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拥有公司的股份。但事实上,公司雇员不符合我们这里所说的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的概念。纯粹意义上的投资者是以固定的、同质的份额投入公司,同时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直接的干预的人。他们本质上已无法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行使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无法对自己财产的用途加以控制,作为回报,法律赋予他们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及雇员之所以不是我们所说的投资者,是因为他们的“投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且份额无法确定。[6]至于债权人(特别是金钱债权人),他们虽不是公司剩余权索取者而是固定索取权人,但就其投资份额的确定性、同质性及其对公司事务的超脱态度而言,他们是“更纯粹”的投资者。[7]股东对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原则上承担有限责任是无可争议的。从债权人作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等商业组织进行投资的所承担的责任均为有限责任,对公司投资的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当然也是以其投资额为限。

  从商法的视角看,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投资者才享有纯粹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投资者类似于法律上的一种特定的“身份”,这种身份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行为规则去维系,违反了相关的规则,其纯粹的投资者身份就受到弱化,正如我们后面将要论述的那样,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完全意义上的投资者,因而有限责任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

  我们抽象出这样一个理念形态的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柏拉图的理念论以及我国传统的名实之争的理论意义,就是可以使概念体系以及有关概念的争论和分歧建立在一个明晰、稳定的基础之上,这样方可以减少在使用和理解概念上的混淆与滥用。物理学中可以抽象出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真空”概念以建立自己的体系,经济学中可以给出一个“经济人”和一个“完全的市场”作为前提和假设,我们当然可以抽象出纯粹的契约关系和纯粹的投资者概念作为论证的起点。理念中存在的概念在现实中总是被不同程度地改变,但这些概念是我们论证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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