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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宗教财产权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适当而且科学地对宗教财产权加以保护和规制,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从宗教和财产权的概念和本质出发,辨析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并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宗教财产权的政策性保护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对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评述和考察,提出应当在我国民法典上正确科学地规定宗教财产权,对其全方位、多层次地保护。

  「关键词」宗教财产权 宗教 财产权 法律保护 民法典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论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它不仅说明了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乃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说明了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还特别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

  事实上,宗教自产生时,到持续发展,一直与世俗存在着无法隔断的内在联系,尽管宗教对于世俗文化同样也存在与保持着相当的分离性和对立性。这不只是因为宗教产生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现实的客观世界,还在于宗教的外在表现形式——宗教团体为传播、弘扬宗教,自身必然需要世俗的支持。宗教有不断世俗化的趋势,在宗教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宗教功能逐渐被非宗教性的社会功能所取代。特别在现代社会,宗教越来越多地关注世俗事务,关注生态环境、伦理道德;参与社会民政事务的运作,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起着自己的作用。宗教世俗化另一表现形式则是以商业性手段来开放宗教寺院,即将商品经济活动和价值观念引入宗教殿堂并将寺观文化商品化。宗教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在这种趋势下,宗教财产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特别重要而且敏感的社会问题。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适当而且科学地对宗教财产权问题加以保护和规制,毫无疑问将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一、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辨析

  宗教财产权,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之所以采“宗教财产权”的提法,是基于宗教的特殊属性,把此权利从财产权利这一广义权利群中划分出来。因此,要研究宗教财产权,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财产权。

  财产权一词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也就是说,凡涉及上述某一项权利内容,都可以冠之为“财产权”。财产权概念还有宪法上财产权和民法上财产权之分,宪法上的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其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的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则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待点。在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财产权,已经属于公法层次,故本文中所探讨的宗教财产权概念,仅限在民法上财产权的范围内。宗教财产权即是与宗教有或直接或间接、或外在或内在联系的,主要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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