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数据电文的辨真规则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引言

  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电子司法等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被适时地纳入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今年3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决定对该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电子签名立法活动迈出的实质性步伐。为此,国 人有理由相信,这部真正的国家级信息立法面世将为期不远。

  而随着立法进程的加速,特别是此后该法一读、二读程序的陆续展开,学界对该法的注意力亦会有所调整,将由从宏观上呼吁立法转向从微观上解读与论证条文。笔者不揣浅陋,也愿意为推动合格乃至出色的电子签名立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正是这样的一个产物:它立足于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草案”,遴选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条文——第10条 ,作了合理的延伸;它的着眼点不在于批判,而在于论证与支持。

  二、辨真规则:数据电文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电子签名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应当定位于消除传统法律要求对电子商务等产生的法律障碍,如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并对电子形式的信息在证据法上的地位加以明确。基于此,我们看到,新通过的“草案”主要是在尝试构建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两项法律制度。(注:这一结论从《电子签名法》(草案)的章名上就不难得出。该法(草案)共五章,标题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三章 电子签名”、“第四章 法律责任”以及“第五章 附则”。)其中前者属于更为基础的制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证据法层面,如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制度、可采性规则以及证明力规则等;二是民商法层面,如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收讫制度以及归属制度等。“草案”第10条规定的是证据法层面的问题,其表述为:“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从字面上看,该条是有关如何认定数据电 文真实性的,即英美法系上俗称的“辨真规则”。

  所谓“辨真”,英文表述为“authenticate”或“authentication”,大致是指“证明……是真的”。这样看来,辨真规则就有点对应于我国证据法所强调的“认定真实性的规则”。在我国证据学理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真实性被排在证据属性的首位,被看作成最根本的属性,它属于判断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重要指标。因此,“草案”第10条也可称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数据电文辨真规则”。 (注:严格地说,英美法系所说的“辨真规则”同我国的“认定真实性的规则”还存在 微妙的差异。考虑到本文的主旨不在于此,故在此不赘。)

  毋庸置疑,辨真规则是数据电文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它是数据电文用作证据的关键与难点。从技术原理上讲,数据电文基本表现为“二进制”数字信息,它以离散的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可被轻易地改变或删除,且不易留痕。具体来说,数据电文对计算机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都必须借助计算机,特别是人们理解数据电文也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才能完成,而任何一个方面的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数据电文出现不为人觉察的改变;特别是对涉嫌被篡改的数据电文,人们往往既不能像对待普通书证那样用肉眼识别,也很难通过鉴定方法来区分非法篡改与正常改动……这些就使得人们对案件中使用的数据电文是否属实,必然存在着较多的 顾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