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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规范移植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现代经济的开放态势,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这一大势,是由知识经济浪潮所涌动的。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观察法律规范,尤以公证规范对经济发展对社会进步促进作用最为明显。且公证与社会道德规范又有紧密联系。公证通过监督证明作用既能为经济服务又能为弘扬先进的社会道德服务。正是基于此,经济全球化对公证规范的需求则成为客观必然。公证规范源于古罗马,发达国家的公证制度和公证规范已然完善。而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和当代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规范和公证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而加入WTO以后,贸易一体化将全面适用国际法律规范和惯例。因此,公证规范的移植亦成为必然。

    中国入世后对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其必然性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所趋,贸易一体化的商务运作,无不依赖公证等诸多行业法律规范的借鉴与创制。

    由于中外文化、社会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法律规范等有着较大差异,因此在公证法律规范移植过程中不免遇到诸多的现实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到我国刚刚加入WTO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去作现实的思考。其次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置在一个经历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又经历数十年计划经济的束缚这样的大背景下冷静地思考,找准接近市场经济的契入点,深刻认识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必要性。再次,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置在我国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主体—— 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由此背景诱发深入思考,认识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最后,要把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放置在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农业人口数目惊人,自然人刚刚解决温饱而缺少资产,由此而决定了文化教育和国民综合素质较低的现实环境,认识解决诸多实际问题的艰巨性。

    (一)立法观念问题

  从现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来看,基本法难说宽泛;实体法少有包容。从而体现了在立法观念上受长期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官本位、权本位影响颇深。对发达国家民事法律体系缺少研究,缺乏借鉴,进而更谈不上有效的移植。与世界经济接轨还停留在浅表层面上,市场经济的立法任务极其繁重。如果不注重解决制约立法实践的立法观念问题,入世后就会因为法律体系的架构滞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一是虽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了不彻底的分离,但从立法上看,对民营经济仍然缺少法律保障。二是虽然市场经济概念已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现实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但由于我国经济制度如所有制结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从经济成份上分析,我国公民尚缺乏对市场经济的实然感受。三是由于相当多的领导者对于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贯彻不力,相当庞大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所习惯的审批制不适应入世后的世界范围的经济运行规则,必然导致由于思想抵触而行动迟缓,进而丧失很多机遇,包括架构法律体系。四是我国加入WTO将面临经济管理模式和贸易体制的全面挑战,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将对我国严重的条块分割和行业壁垒形成巨大冲击。由于利益的驱使,政府部门严控和操纵由审批制到登记制的权力机构,与市场监督、保障机构形成对立,从而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架构。五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架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承继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司法体制的结果。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而导致的司法权缺少科学制衡。司法环节缺少有效监督。人大对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实际上是事后的监督,缺少事前事中的监督。司法不公并非个别现象。由于官本位、权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不影响到立法程序,进而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六是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庞大,而且部门林立,各自为政,审批查处,环节繁多,相互排斥,权力太大,监督乏力。而直正接近市场,促进市场经济规范的监督层面的机构却被排斥在执法环节之外。这与发达国家的立法观念完全不同。而权力失去制衡势必形成权钱交易、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势压法等与市场经济有悖的法制环境,进而制约法律体系的架构。上述种种足以影响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与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职能作用的发挥。解决方法:(1)按照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架构适应WTO规则的法律体系。(2)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世贸组织规则尽快修改和清理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3)高度重视民商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从根本上扭转重刑轻民、重打轻防、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4)积极做好发达国家法律规范的研究和移植工作,重视规范、预防、监督程序的法律体系的建构。从完善证书证据制度等基础性法律体系出发,加强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建设,加强宏观调控而弱化审批制度和政府强制收费制,加强对坑民、扰民、害民的变象行为的查处、监督和惩治。建构完善的监督惩戒法律规范。(5)结合公民道德规范的贯彻,注重建立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民商法律规范,强化既能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又利于建构诚实守信法律规范的基础性、前沿性的法律体系的建构。(6)建立全面、科学、宽泛的民商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扭转民事基本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全面宽泛,实体法强调部门和行业权力、排斥监督、缺乏包容的立法倾向。引入发达国家的法律规范,移植公证等基础和前沿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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