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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信任是社会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一种主观态度。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自建国至十年文革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对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摒弃、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与利益分化以及党政官员的腐败等原因,致使信任危机成为当下困扰国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重构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降低信任风险,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贫富差距,能够有效惩治各种腐败,削弱不信任的基础,因此法律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

    关键词:信任 信任危机 法律机制

    一、引言:什么是信任

    无信不足以立国!司马光以史学家的眼光论道:“国保于民,民保于信。”而当今中国背信、欺诈、制假近乎泛滥性存在。2004年上半年媒体更先后爆出了“西安宝马假彩票案”和“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两件惊天大案。[1]前案已涉及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信规则的问题。面对屡禁不绝的几乎遍布全国各行各业的制假售假和坑蒙拐骗事件和行为,[2]国人惊呼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信任?信任问题已成为困扰国人的一大社会问题。

    什么是信任?社会学家郑也夫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合作伙伴的行为和周围外部的环境会朝着我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则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日本学者山岸俊男将信任理解为对信誉和良好意愿的期望;不少西方学者则将信任理解为应对他人自由的一种策略或机制如约翰 .邓恩、迪戈。甘姆贝塔等人。笔者从中国语境出发也倾向于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

    所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某一事物实际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与其被描述具有的或应当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相一致或相信一个被描述、传闻的事物在生活中确实如描述般的存在。信任首先直接否定的是假。当我们手持百元人民币进行交易时对方以验钞机辨真伪,当我们购买文具电器药品计算机及其零部件等等商品时,我们要在寻找和查验了它的独特防伪标记后方才放心……如此这般均为不信任:怀疑事物的真实性。

    所谓对他人行为的无害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实施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处于危险、困难、窟迫的境地。当“中国铁通”公司员工以上门登记的形式欲为人们提供更为优惠的通信服务时,其索取服务对象身份证及其号码的行为引起服务对象的警惕和盘问,是为不信任:怀疑“中国铁通”行为的无害性。行为的无害性是以行为人讲诚信为起码要求的,虚假的行为往往是有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将“坑蒙拐骗”作为一个惯用词来使用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所谓对他人行为的可靠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的行为及其性质与该他人自我表白的行为及其性质或按常理、规则或约定应当表现出的行为及其性质具有一致性。许多城市的大型超市几乎通行一种做法:顾客入超市购物前被商家要求“存包”、交款完毕出超市又被商家要求交验购物小票,商家的此番作为便是一种不信任:对顾客诚实购物、按货付款行为的可靠性表示怀疑。

    如果我们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诸如此类的怀疑、提防、戒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不信任成了国人的一种普遍性心态和情绪。可是,人是需要信任的,人与人之间若没有一个基本的信任,就不可能有健康或正常的相互交往,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最终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与延续。正如19世纪的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所说:“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3]当代英国人权问题专家米尔恩就直接将“诚实对待权”视为一项具有普遍性属性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认为这是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任何民族任何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他看来不受欺诈,享受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4]事实上社会如果表现出信任的极度稀缺,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全危机了,因为事事、处处的怀疑戒备,则势必人人自危如履薄冰,相互提防草木皆兵,没有人被认为是值得依靠和求助的,也没有人会主动援助他人,如此下去,一旦遇到任何风浪整个社会都会显得无从救济与能力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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