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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农业剩余人口转移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关系

  (一)农业剩余人口转移与城市流动人口

  如前文所述,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除一部分在当地转移到非农业行业如乡镇企业中之外,其余的大部分流入城市,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城市流动人口。据统计,1994年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共有约8000万,其中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有4400万人,随着农业剩余人口的增长,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在城市流动人口中大多数是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农民,例如,1997年在北京的131万暂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为104.5万人,占总数的79.8%,其中在建筑施工人员中占80.5%;在临时工、合同工中占94.5%,在保姆等服务业人员中占92.4%.[7]由此可见,农业剩余人口是组成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成为现阶段刑事犯罪案件剧增的主要因素。据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广州高达80%,深圳竟达97%,在北京,1994年以来,每年查获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员始终占违法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1998年达到62%,在城乡结合部一些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高达70%—80%.[8]

  当前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是:

  1.犯罪的团伙性。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等使其形成了诸多如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假贩假团伙、制黄贩黄团伙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人多胆壮,互相鼓励,互相影响,大案不断。

  2.明显的季节起伏性和地域性。春节前后,农闲季节流动人口犯罪居多,这与流动人口中很大部分是农民有关。另外,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率高于内地和小城市。

  3.犯罪的流动性。人口的流动性,在流动人口犯罪中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和范围的不确定性。

  4.犯罪类型以物欲型犯罪为主,但也显示出从物欲型向暴力型、淫乱型转化的趋势。据山东监狱的资料显示,1990年流动人口中盗窃罪占其犯罪总数的92.5%,暴力犯罪占5.9%,性犯罪占1.8%;而1994年,盗窃犯罪下降了近11个百分点,占81.7%,暴力犯罪上升到12.5%,性犯罪上升到5.6%.[9]

  5.犯罪人的低龄化、低素质。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大多为农民,因此,青少年犯罪突出。如天津市1995年新入狱的流动犯罪人员平均年龄为26.23岁,其中18—25岁的占56.5%,25—30岁的占20.4%,二者共计76.9%.[10]

  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经济原因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矛盾的客观存在,是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本原因。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同时,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以千万计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对金钱的强烈欲求和对相对较好生活的向往和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心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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