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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

  公权力公正、合法行使与公权力取得应正当、合法一样,同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要保证公权力公正、合法行使,就必须以法律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在这方面,加强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尤显重要和迫切,因为在各种公权力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益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行政权滥用,最容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而行政权由于与各种利益直接相联系,又最容易滥用,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因此,建设政治文明,必须特别重视解决某些行政机关久治不愈的三项顽症:腐败、滥权、低效。根治这三项顽症需要“中西医”结合,多种药方并用。其中实践证明最有效的药方是正当法律程序、政务公开、透明,建立法治政府、透明政府,以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立法机关应加快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步伐,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这两个重要法律和相应单行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征收征用法、行政裁决法等)出台。

  五、确定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为应付外部世界的挑战和协调共同体内部关系,以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但是,公权力一经产生,其又有膨胀、滥用、腐败的趋势,从而构成对人类共同体自身的威胁。因此,人类不仅要设计公权力产生和公权力运作的机制,还必须设计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机制。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深。现在,由于历史的教训,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这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且这种制约和监督应及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及于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此前我们虽然也建立了各种监督制度,如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制度等,这些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分散,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均附属于政府,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机构附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从而监督效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应该说,监控机制失灵是我们过去一个长时期内腐败现象蔓延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督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行使现行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这种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能对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包括执政党的行为)实施监督,使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置于国家宪政和法治之下。为此,应制定统一的监督法,规范整个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自己创造的为共同体成员服务,保护共同体成员和为共同体成员谋利益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异化,从而导致对相对人(人类共同体是公权力的创造者,共同体成员则是公权力的相对人)权益、自由的侵犯和损害。因此,在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里,国家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随时对因公权力运作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公正、合理的救济。在现代社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常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诉、请愿等制度。目前,这些制度在我国大多已经建立,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制度有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因立法设计不合理或制度运作内外环境不良而运转不畅,实施效果不佳。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受限过多,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排除司法审查,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对相对人申诉的受理、审查无严格程序规范,效率极低,请愿制度则还尚未建立,实践中请愿虽常有发生,政府也积累了处理相对人这类行为的较丰富的经验,但立法尚未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故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尽可能避免其消极作用。据此,我们应对现行整个权利保障、救济机制进行整体反思,根据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对这一机制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并为此修改相关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和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如《申诉法》、《请愿法》等),以使这一机制充分地和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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