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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崛起(1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三个深层矛盾是依法治国的长期性、渐进程与急功近利的矛盾,我们为官一方,造福一方就是五年,经济上不去不仅升不成,官都当不成,法治是软的,看不见摸不着,所以他们不太在意。

  第四个矛盾是法治需要整体性动,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单向促进、菱形治理之间的矛盾。我们经常,普法现在正进行“四五”普法,好几亿人参与,功效不大!懂法的人越来越多,但懂法的越来越多,违法的也越来越多,当然这里面有客观性,因为法越来越多,市场经济法越来越复杂,所以违法的也多。有更深的原因,为什么懂法的人不法?比如老百姓到法庭打官司,第一次战战兢兢,打完了以后对法庭的敬仰荡然无存-有些夸张了-但事实上他们知道靠关系、靠钱就能打赢官司,从此不再相信法院,尽管你讲得天花乱坠,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他觉得你讲的没有用,找到关系就可以打赢官司了,所以一百次普法不如一次公正的执法。英国思想家培根讲,一次不公正的裁决比数次违法为害更烈,因为不公正的执法败坏了水源,水整个就坏了,违法只败坏了水流,所以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一个社会就没有良心,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就没有了。固然第一方面的治理很重要,比如社会治安、打假,普法很重要,但整体性推进更重要,它是个经常性、持续性的事情,立法要规范、司法要公正、执法要严格、老百姓都要守法,还要普法。

  这是四个深层次的矛盾,更进一步讲其实还有更深层次的矛盾:

  比如法治与党的领导的矛盾。两者应当没有矛盾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就是把依法治国变成我党主要的执政方式,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党的执政目标,但现实中这是有矛盾的,一个县委书记讲的话就是法,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多的。再比如法治与改革开放的矛盾,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要求改革不合理的制度,但法治要求确立现有制度的权威,否则法律没有稳定性、权威性怎么办,这就需要改革与法治之间有个空间,有试验的空间,在任何重大的改革措施出台以前,一面要尽量有权力机关的授权,第二个要在局部试点,比如深圳、比如浦东,大规模推广需要立法手段,这样既保持改革的推进,又保持法治的权威性,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讲法治的道路,对于我们国家实现法治的道路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治要全盘西化,“水”治的法治是西方的观点,我们国家没有“水”治,只有“刀”制,要全盘引进西方的;另一种讲法治是上层建筑,它有阶级性,我们要搞中国特色,要全盘本土化,我们讲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对的,我个人认为,法治要将法治规律和特定国情相结合。

  “法治规律”是我创造的名词,我经常讲课来鼓吹这个事情,我讲经济发展有规律,法治也有规律,其实比较简单,并不复杂,就是任何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都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制订良法,都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都要依法治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这就是法治规律。那么什么叫具体国情,我们都知道,是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它的政治制度。

  我们讲为什么要把法治的普通规律与国家的具体国情结合?我们说法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的,特定国家的人去遵守法律,不以这个国家人民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制定规范怎么能实现法治呢?那只是法学家的空中楼阁,那只是政治家的海市蜃楼,所以一定要结合社会实践,我们讲世界各国的法治都是这样的。英国第一个实现法治,在16、17世纪的时候,为什么英国光荣革命能不流血地实现法治呢?因为英国中世纪就有法治传统、有分权传统,英国在13世纪就有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以后有人权法案、有人权传统,到那时国王就能接受这个事情,君主立宪、议会内阁就能够实行,到现在英国首相由执政党产生都没有成文宪法的规定,当作惯例来实施,但法治接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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