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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文书说理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初探(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五)前后表述的矛盾性。说理与裁决结果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整个裁决中居于承上启下地位。因此,必须瞻前顾后,做到与事实一致,与裁决结果一致,防止前后表述矛盾。但有的裁决文书前后表述自相矛盾,严重影响了裁决文书说服力。如某行政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在查明中表述“某某矿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而在说明理由中表述为“某某矿无证经营”,且在裁决主文中表述为“吊销某某矿采矿许可证”。该裁决的事实、理由、主文三部分前后表述自相矛盾,其“吊销某某矿采矿许可证”的结论站不住脚。

  (六)引用法律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最重要的裁决依据,裁决文书如果在引用法律方面因随意而出现差错,势必使裁决文书的说服力严重受损。然而,当前的行政裁决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出现的差错也是较常见的。其表现为:一是漏引。有的只引用规章不引用法律、法规;有的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条款或项目;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二是错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因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不够或对事实认识错误,导致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出现差错。三是不引。有的裁决文书在裁决时应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却不引用。用“根据某政府的要求”之后就裁决。如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就没有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根据某某公路指挥部的通知”即直接裁决:“限张某某在七日内将座落于某某村一组三层预制结构楼房拆除”。这样的行政裁决于法无据,当然很难使行政相对人信服。由此可见,引用法律的随意性,也是造成行政裁决文书说理不够的一类,应当引起我们在加强说理时注意。

  二、行政裁决文书说理不足的主要弊端

  上述说理存在“六性”的表现对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如下消极影响:

  (一)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缠纠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行政相对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裁决理由的详情而怀疑行政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等有意整人的也不在少数。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等情况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裁决文书就成为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被处罚的原因的根据为数不多的法律文书之一。如果行政裁决文书说理苟简,被处罚的原因和理由模糊,使行政相对人受处罚得不明不白,心存疑虑,甚至断定行政执法人员有意报复整人,致使复议或诉讼增加,申诉缠访的情况增多。随着政企分开、政府服务和社会管理力度的加大,政府应对入世承诺、对行政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案情也越来越复杂。行政主体的一旦作出裁决,有时会直接决定一个企业或公司的存亡,决定经营者一生心血的成败。如果在说理部分聊聊几笔就作出裁决,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要其承担几万、几十万的财产责任而不讲清道理,即使行政相对人理应受处罚,他也不会服气。经常有报刊报道,某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何引起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事实上,任何一个行政裁决结果都不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满意,它必然要使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失。如果人们普遍地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感到不满,倒也并不见得行政裁决就一定不公正,而很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对处罚不理解。我们怎么能强求一个人或单位去接受自己不理解的东西呢﹖如果行政裁决说理充分,行政相对人就能认识到其受处罚之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执行与否,成竹在胸。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裁决文书说理充分、透彻的,行政相对人大都心服口服,主动履行之。当今行政执行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尽管执行难的原因复杂,但谁能否认与行政裁决文书说理不够无关﹖(二)不利于依法行政。首先,说理不足的行政裁决不便于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因为不论党委、人大、政协、新闻、学界、公众等的外部监督或是上级行政机关、同一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单凭一张比较空洞的裁决文书,不明事实真相也不知裁理,是难以展开有效讨论和监督的。更何况,因行政执行人员自由裁量的存在有客观必然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产生执法擅断的危险。如何对行政裁量权加以必要限制,使之符合社会正义的目的﹖限制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重视和强调行政裁决文书的说理以增加法律监督的有效性。这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理由裁量,特别是在案件实体处理中的理由裁量,集中体现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耦合过程中,这种耦合的理由裁量过程也就是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说理过程。将这一过程尽可能详细完整地写入裁判文书中即强化裁决文书的说理,可以将行政执法人员的理由裁量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法律监督主体的面前,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切实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的依法行政。其次,不注重说理的行政裁决文书助长“暗箱操作”行为,妨碍执法公开的真正落实,还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行政裁决文书缺乏透明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就不容易反映出来,作出决定的随意性就比较大,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了掩饰作用,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一定条件。尽管我们强调执法公开,但以我们在诸多裁决文书形式的公开,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表面公开,而非实际意义上的公开,仍难以避开“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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