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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文书说理制度的缺陷及对策初探(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准确的法律依据

  说理中对法律依据的说明应该达到何种程度呢﹖显然,仅仅说明一些象“根据某法律作如下裁决”之类的话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说明理由中的“法律说理”应该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全面展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即凡是用于支撑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在理由说明中,行政机关应该以不会引起行政相对人误解的方式,全部展示给行政相对人,不允许保留或部分保留,更不允许误导的展示。这里所说的法律依据包括:一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二是判例,即判例是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三是政策,即行政机关在依据政策实施行政行为时,也应将该政策加以说明。四是行政惯例,即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行政管理中会形成一些固定化的习惯做法。五是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因而行政机关在活动中要受到该原理的拘束。

  2.行政主体还要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它选择某某法律理由,展示出其根据选定的事实而选择法律时的推理过程。“法律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的要害在于适用者如何根据事实去选择适用的法律,对法官如此,对行政执法人员亦不例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一项行政行为不是将凝固的规则机械地实施,而是一个活生生的,对规则进行判断、解释的过程,这是不可能没有人为的选择,不可能排除人的自由意志。正是因为法律语言本身的这种“开放性”,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可避免要运用其主观取舍的客观事实,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说明行为理由时不能只简单地告诉相对人其所适用的法律名称或法律序数,要展示起码的主观推理过程。一个磊落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隐去这段推理过程,一个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质量充满自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来也不禅于昭示他对法律的选择和解释。

  (三)公正的自由裁量

  这里所指公正的自由裁量是仅指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

  在行政裁决文书说理中,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说明应说明哪些内容呢﹖笔名认为,至少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该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当然,这并不要求行政权能主体就此作正式地、特别的说明,只要让行政相对人知道就行了。

  第二,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在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某一项决定时的裁量依据,即在多个选择结果中,为什么选择此而非选择彼。比如某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吊销该单位营业执照,又可处予罚款,还可以停业整顿,某行政机关考虑到该企业有几百名职工,如果吊销该单位营业执照,涉及几百名职工生活和就业问题,因此,只对该相对人罚款和停业整顿。对于此裁量的考虑,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裁决文书中予以说明为什么这样裁量。

  建立行政裁决文书说理制度是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也是现代行政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显然不能令人满意。虽然说理制度在我国尚属稚嫩,但这样毕竟是一个不同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时代,因此,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勇于实践,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行政裁决说理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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