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规范公安机关办案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在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模式下,对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实践中出现不少程序违法的案例发生。比如在不少贩卖毒品案中,办案民警将不同嫌疑人分别贩卖的三包毒品一起进行鉴定,导致贩卖毒品的数量难以认定。由此将会产生以下质疑:假如起获的数包可疑物品中只有一包是真正的毒品,那么涉案的毒品数量应该如何计算呢?显然将非毒品与毒品混合在一起,然后均作为毒品来认定数额对嫌疑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尽管针对公安机关的这类行为,检察机关也采取了诸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之类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只有对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进行根本的改革,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三、改革现行扣押、鉴定程序的具体建议
(一)增加对扣押物品的封存程序
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对起获的物品进行清点,履行完扣押手续后,当面将扣押的物品进行封存,列明封存物品数量、名称后贴上封条,由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办案民警注明)。
(二)由赃物室进行外部检验,登记后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中,扣押的毒品直接由办案人员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在此过程中缺乏对办案人员行为的监管,容易导致对扣押物品非法处置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承担这项工作:
1.办案民警应及时将扣押封存的物品送交赃物室,赃物室接收人员应对送来的物品进行外部检查,查明:(1)是否列明了扣押封存物品的名称、数量;(2)物品的包装是否完好;(3)是否贴有封条;(4)封条上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签名或手印。
2.对接收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填写委托鉴定单,将物品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三)毒品鉴定机关应依法做好对送检物品的外部检查工作
应将检查情况在委托鉴定单上注明,并在毒品检验报告中详细说明送检物品的情况,包括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贴有封条、
封条上是否有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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