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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题。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它和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呢?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从这三方面做一些理论探讨。

  一、司法效率的含义

  所谓效率或曰效益,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度的“收益”,该理论导入诉讼领域,便产生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问题。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经民事诉讼为例,作为投入有: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起动诉讼程序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为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付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工资、福利费用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使财产得已实现,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部分财产。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威严的损失。非经济性的诉讼成本随诉讼程序的启动而产生,但不以诉讼结果为转移。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认同。法官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带来了社会安定,国家法律尊严得以树立或回复,弘扬了社会正义,倡导了社会公德,抑制和疏导了民事纠纷,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坚定了全社会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司法效率含义上分析来看,应当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值内容。它们的关系是: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确切说一个案件应当在保证程序公正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成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力度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作为法律的专事部门——法院也希望在人们对案件关注热情未冷却时评判出是非的标准,从而通过诉讼过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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