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如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一个焦点问题。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相对于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经验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改进。笔者欲通过本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描述,对存在的某些弊端进行分析,以期实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飞跃,切实保障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社会团体 司法救助专项基金 农民 律师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发展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1].
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计了一套专家质量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必须获得一定的质量分数。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保证质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体系,与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合同,或建立专业名册制度,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参与办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纪中叶,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目前它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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