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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世纪之久的文明制度,以司法民主的理想形式和自由保护神的形象,在讴歌和赞美中从英国传播至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自清末西学东渐之际,初次在立法上引进了陪审制,并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的人民陪审制。该制度几经跌宕起伏,在“存废之争”的声音中陷入尴尬之地,随着司法改革大潮的冲击,颇受争议的人民陪审制度成为解决“司法不公”、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一剂良方,迅速出现在司法领域。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利弊之争也此起彼伏,笔者认为,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客观评价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通过《决定》实施以来的运行状况,审视当前人民陪审制度设定和实践中的误区及缺陷,确定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不断探索和创新,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需要的人民陪审制度。

  一、找寻陪审制度的“脸谱”——人民陪审制的理性价值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英国发扬光大,使其司法体系在世界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并成为两大法系最显著的形式特征。但是,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益专业化,陪审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整个陪审制度渐呈衰弱之势。尽管如此,陪审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国历久不衰,这项历史悠长的司法审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内在价值,究竟以怎样的 “面目”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呢?

  (一)司法公正的“旗帜”

  “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1]陪审员的日常经验使他们能够判断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陪审员以不同于职业法官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参与陪审,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站在陪审员的角度来看,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是较为新鲜的,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会更重视分析案情,对证据和事实表现得更加细致、敏感。他们站在与法官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正因如此,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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