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来的,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它明确指出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是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为司法行政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本文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一探讨。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司法行政 和谐社会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是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1]自此,科学发展观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方针,第一次走入公众视野,开始影响社会生活。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和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把握,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即各项改革不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而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机关和队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在此试作论述,以供商榷。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观念
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它的集中体现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也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司法行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适应这个大局,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加大为大局服务的力度。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努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紧紧围绕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当前,要引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保护、仲裁等民商事领域;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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