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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