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调审分离之调解模式构建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成了社会关系的交叉点——各种冲突在这里汇集,这就给法院扮演调停“中间人”角色提供了前提条件,这种调节方式借助中立的法官之公信力,尊重纠纷当事人处置自身权利之愿望,为公权与私权之最佳结合,既能定纷止争,又可节社会资源,实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法院调解这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如鱼得水,她不仅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越来越发挥无可代替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笔者就现行法院的调审合一制度的弊端和如何重构略陈管见。

  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情形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首先,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其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有的国家称之为诉讼和解)。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决定了私权概念缺乏。在追求和谐人际关系为主流伦理观的传统社会中,国家视民事纠纷为“细故”小事,甚至认为最好的统治状态就是“无讼”。农业社会老百姓之间血缘地缘关系枝蔓纠结,私权纠纷自有“中间人”出面调停排解,于是,“调解”就这样土生土长而且枝繁叶茂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根植于民间土壤中的各种形式的随意性调解逐渐被一些有组织的既定式的调解所代替。

  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调解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这时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十六字方针”中强调民事审判要以“着重调解”,断而将我国法院调解推向一个新的高峰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外,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在内的其他民商事案件都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然而就在这时候也出现了调解带来的一些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民事行为,对这类本应当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也适用调解,法院调解开始了现了“和稀泥”,给人一种不依法执法的印象;第二阶段,法院调解出现了一些被认为“不执法,和稀泥”现象后,全国迎来司法改革的浪潮,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官们的注意力一窝蜂地转向了庭审,调解也随之被过分忽略,这时期的主审人员对案件没有特别调解压力和愿望;第三阶段,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诉讼活动也无限制扩大,一时间似乎通过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纠纷,一切社会矛盾,可以包打天下,在社会开始盛行,这样的后果就是诉讼急剧上升;再加上法院强调庭审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数量的增多,执行难日益加剧,特别是在全国上下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解决执行难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案件又不断上升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