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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做好“两访一户”化解工作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两访一户”通常是指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这三种信访类型之间又相互交织,有些集体访往往又同时是告急访,而集体访和告急访处理不当或来访者没有达到其目的,就会演变成上访老户。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两访一户”的化解工作对检察控申部门来说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热点。本文就有关情况探讨如下:

  一、集体访的化解工作。

  集体访是指不属同一家庭的,5人以上(含5人)的群众,因涉及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愿望,而组合成临时性的 组织,到检察控申部门上访,反映意见、提出举报或控告、申诉的一种上访形式。

  集体访具有以下的特点:

  1、目的的同一性。任何上访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集体访则是五人以上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反映同一问题的上访活动。

  2、行动的组织计划性。集体上访者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一般都有一个准备过程。这个准备就是组织和计划。这个过程,有的时间较长,有的时间较短;有的组织计划较完备,有的较简单。但都要有这样的过程。完全没有准备的集体上访是没有的。

  3、时间上的短暂性。集体上访者采取集体的形式,其目的是大造声势、扩大影响,希望引起检察机关对其所反映问题的重视,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是因为是集体行动,参加集体上访的群众因各自原因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上访,所以大都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表现为时间的短暂性。

  4、处理上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虽然集体访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但是它是矛盾激化的表现,而且社会影响不好,如久拖不决,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因此,集体访一旦发生,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集体上访的问题,往往牵涉面广,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任何集体访的发生,不是无缘无故的,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根据这几年来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的观察、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村级财务的不透明。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1998年11月4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至今,许多村干部并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村民反映最多的就是村级财务问题。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大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脱“村官”意识,认为自己是“官”,不需要接受村民监督,村里的大事无需和村民商量,尤其在村民最敏感的村级财务上,往往大权独揽,一人或几人说了算或没有通过村里的会计、出纳而直接经手管理村里的财务。由于村务的不公开,而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要求参与村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就与“村官”产生各种冲突,从而导致村民集体访案件的发生,要求检察机关对“村官”们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

  2、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不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陆续改制成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各地的企业改制都是由地方政府来实施的,这就使得国企改革始终处于两难的境地:政府放手让企业改制,会导致出资人的缺位,出现内部人控制;政府如果直接参与改制,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会形成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格局。在当前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比较多,许多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原负责人通过改制成了最大的股东或私营企业主,其获得的利益和普通职工所获得的利益相差很大,而且有些企业改制后对原有的职工进行大幅度裁员,导致职工对立情绪,容易酿成集体上访。

  3、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有些刑事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当被害方或犯罪嫌疑人方得知案件已到检察环节,而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不满意,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放纵了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方认为被冤枉了,所以就会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到检察院反映情况,希望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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