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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由于现代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诉讼爆炸对传统司法正义观所带来的冲击,对司法效率的强调成为现代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或动力(1),效率本身亦愈来愈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均不外乎寻求一种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条件下,能够实现诉讼公正的途径。然而,当法学家在研究传统的诉讼制度并力图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制的时候,法律家却更多地注意到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他们所关注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系统化设计,还包括制度运作所需要的法律文化的兼容性、社会法律意识的相辅性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政治制度架构中的特点。他们对司法改革的期望点就在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充分运用审判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寻找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点,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本文立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实践,试图以民事诉讼为例,对审判管理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效益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置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样态。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性,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指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2)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

  (一)现代社会效益观的觉醒

  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既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又包括保障当事人权益和解决纠纷;既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对其程序权利的保护。但在我国传统超职权主义因素的影响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干预性设计使一些具体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呈现出一种结构性扭曲,走入了审理结构的误区。由此,民事诉讼的其他目的在强烈的国家干预下黯然失色,而不为人所注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所带来的权利观念和平等观念为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法治为基础,它强调的是自由、公平与效率。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诉讼地位平等、诉讼中“武器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等,成了人们新诉讼观念的重要内容。(3)诉讼当事人比以前更重视的是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4)他们更多地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他们的诉讼行为与诉讼后果。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寻求纠纷解决多元化以及基于效益观念抑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改革,均是在现代民事诉讼多元目的观念下的产物。

  (二)法律真实理念的崇尚

  我国传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司法理念是“客观真实”,但基于这种理念所设置的民事诉讼制度必然存在程序的浪费和公正的缺陷。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人类无法完整地再现已经发生了的案件事实,诉讼成本的加大投入与客观真实的发现之间也未必就具有正比例关系。而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认定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任何证据和事实均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发现并符合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5)因此一味要求法官发现客观真实,并以此作为最高理念,必然无法兼顾程序上的利益,造成诉讼资源上的浪费。同时,由于法官的积极干预,使得法律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所作的程序利益的分配出现了制度上的误区,法官丧失了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此时的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未必具有公正的效果。因此,案件真实的确定,重心不单纯在于法院已经对案件真实性所得出的结论,更在于法院认定事实和形成裁判的过程,即法院确定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真实且最利于经济地作出结论的诉讼过程。(6)对这种法律真实理念的推崇应当成为现代诉讼模式设计的基础,其载体就是系统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和科学的诉讼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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